【内容提要】 “政法”不仅是理解中国政治的标识性概念,还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政法”概念所指至少有三种情形:宏观意义上的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意义上的马列主义法律观和党对法治的领导权、组织建制意义上的各政法机关。而在日常实践中,“政法”这一概念集中指向意识形态和组织建制。特别是在组织建制上,“政法”概念被普遍使用。因此,在学术研究中,不仅需要研究政法语词背后的意识形态,更需要经验地研究各政法机关特别是具体案件背后的政法关系。只有积累足够多的政法经验,才有可能加以一般化,从而将“政法”提炼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
【关键词】 政治与法律,马列主义法律观,政法机关,政法法学,社科法学
在日常政治法律实践中,“政法”是经常被提及的话语,比如,政法工作、政法机关、政法队伍,等等。也因此,“政法”是理解当代中国政治、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但在中国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政法”是不是或者有没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还存在争议。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①以此为标准,“政法”有没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本文首先区分了学界使用“政法”概念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并非毫无关联,都是基于历史实践的归纳。不过,在历史演化的过程中,政法越来越有所特指。相应地,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政法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学者,都在进行相应的“政法”知识再生产。这就意味着“政法”有可能被塑造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
一、学界如何使用“政法”概念
当前学界主要是法学界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政法”概念,但不同学者在使用“政法”概念时,其指向是不同的。
“政法”概念的第一种指向,是宏观意义上的政治与法律。这既包括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也包括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②甚至包括古今的讨论③。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多西方国家则实行三权分立,例如,通过政党政治推动国会进行立法决策。④一旦上升到政治体制的比较,就必然带来中西制度的竞争。这一主张在学界的典型代表就是强世功。他提出,必须将法律问题放在古典文明秩序被摧毁而现代文明秩序重建的艰难探索这个古今中西之辩的大背景下来理解。⑤这是在比较政治学、国际关系意义上加以讨论,因而已经溢出传统法学的学科边界。⑥但从这一宏大叙事视角出发,也就意味着我们当前所进行的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领域的建设,都需要与西方国家争夺话语权。
“政法”概念的第二种指向,是在政治意识形态意义上使用的,专指马列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这在过去是强调法律的革命性和阶级性,演化到现在则是指党对法治的领导权。例如,目前的法学二级学科——法学理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十年里,一直是国家和法的一般理论。按照马列主义的法律观,“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⑦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法律则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⑧没有国家这种中介,统治阶级的意志要求就不能体现为法律。而在当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与法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⑨这一论断抓住了党与法关系的要害。在这个意义上,“政法”就是指党与法的关系。
“政法”概念的第三种指向,是在组织建制意义上使用的。例如,政法委员会、政法机关、政法单位、政法队伍、政法干部、政法工作、政法体制和政法口。法学界对这些议题的研究初具规模。⑩而在政治学界,也更多是在这一指向上使用。11
与法学界相比,政治学界较少在前两种指向上使用“政法”概念。即使是第三种指向的政法的研究,政治学界也是比较少的。12这意味着,“政法”主要还是法学界所关注的概念。法学研究虽然涵盖上述三种指向,但在前两种指向上使用“政法”概念比较多。其中,第一种指向关涉中西政治法律的体制比较,并不是那么需要使用“政法”简称,而第二种指向的“政法”也是学者归纳出来的概念,只有第三种指向的“政法”才是当前日常政治生活中真正使用的概念。
二、“政法”概念的历史发生过程
为什么法学研究中会同时存在这三种不同的指向?如果从“政法”概念实践的发生史来看,这三种指向并非完全不相干,而是经历了不断演化、限缩含义的过程。学界从不同时段和不同角度研究了这三种指向。
近代以来,“政法”一词的出现,可以追溯到盛宣怀1896年给光绪皇帝上书《请设学堂片》。其中表述:“日本维新未久,观其来者亦往往接武西士。中国遣使交邻,时逾廿载,同文之馆培植不为不殷,随使之员阅历不为不广,然犹不免有乏才之叹者。何欤?孔孟义理之学未植其本,中外政法之故未通其大,虽娴熟其语言文字,仅同于小道,可观而不足以致远也。……拟请略取其意,在京师及上海两处各设一达成馆,取成材之士,专学英法语言文字,专课法律、公法、政治、通商之学,期以三年,均有门径,已通大要,请命出使大臣奏调随员,悉取于两馆。”13当时,北洋公学已经成立,旨在技术兴国。而盛宣怀又提出成立南洋公学,旨在通过学习西方政治法律,以实现制度强国。这一理念得到皇帝支持,南洋公学由此成立。14
清末整体氛围是要在制度上学习西方包括日本,这才有了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欧美及日本,推动了预备立宪决策。15在此期间,全国各省也纷纷设立法政学堂。1905年,中国第一所地方政府办的法律专门学校——直隶法政学堂设立;1906年,广东法政学堂设立。当时学堂名称并不是政法学堂,而是法政学堂。“法政”这一名称,显然是来自日本。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国内法学师资不少来自日本,政府还派出众多学生到日本法政大学留学。日本法政大学为此专门设立了法政速成科。那些学生回国以后在法政学堂任教或从政。16由于当时的日本深受西方影响,接受法政概念意味着接受西方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政治思想,强调用法律约束政治权力。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在意识形态上并不会接受西方政治思想,而是接受马列主义。因此,在概念上使用“政法”而不是“法政”,是强调法律的革命性、阶级性和人民性,要废除旧法统,建立新法统。1931年11月7日—20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17
特别是到了夺取全国政权前夕,1948年12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18在上报中央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验,是我们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基础和剥削阶级既全然不同,因而,法律的内容与形式,也不能因袭,须全部地创造。为要建立新法学新法律,需要批判旧法学旧法律,需要扫除资产阶级法律学校侵入我们里面的影响。......这些思想的侵入,阻碍了我们司法工作的发展,因此,打倒‘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抗抵外来的‘六法全书’与肃清已侵入到里面的六法全书的影响,还是一个严重的斗争。”19这份报告直接促成了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份指示明确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20“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21由此,我们要建立的政治意识形态,即使用“政法”指代的是马列主义的、新民主主义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和法学。这也就是葛兰西所讲的确立文化(意识形态)领导权。22
在这样的意识形态影响下,共产党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政法”概念,就特指共产党领导下的相关法律事务和组织机构。例如,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中,第一次出现“政法”的事件表述是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爆发:“在起义中,总指挥部设立政治保卫处,作为人民军队政法保卫工作机构。南昌起义部队还接管了南昌市公安局,发布安民告示,维持治安。”23第二次出现“政法”是1928年5月20日—22日,“毛泽东在宁冈茅坪主持召开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下设土地、军事、财政、政法等部”。24这两次出现“政法”的事件,共同之处是为了建立革命政权。特别是湘赣边界政府,它是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一个地方根据地政权。由此可以说,当我们在讲“政法”概念时,这个“政”字,在发生学意义上就是指政权。只有建立革命政权,才能制定革命法律。
在建立革命政权的意义上,我们查阅档案发现,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也有“政法”概念表述,即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中华民国卅五年五月十七日)》中提及“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之提案中有原提案政法组第十一案严禁妇女缠足案、第十九案为重申严禁志丹妇女缠足案”。25也就是说,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内部已经设立了政法组。这是在组织建制上明确将概念表述为“政法”的例证。虽然前述命令发生在1946年,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成立于1939年,可见在组织建制上,“政法”的概念使用可能更早。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法”概念的实践发生史的相关研究已经不少,26这里不再赘述,但仍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员会。因此,“政法”概念的第一种指向,即政治与法律的简称,至少在当时还是通行的。实际上,看当时董必武的各种讲话,包括当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都是在政治与法律的简称意义上使用。27当然,这也是在中国的语境下使用政治与法律的简称。
第二,在中国的语境下,虽然政治法律简称“政法”,但特指建立革命政权下的法律工作。这就会强调法律的革命性、阶级性和人民性,强调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就党的领导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在各级国家机关中设立党组或党委。政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由机关党组报送同级党委,因为很多工作仅靠各政法机关自己很难妥善处理,必须依靠党委。我们查阅档案时看到,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1955年1月27日报告中央,针对湖南省人民法院对遂宁县人民法院处理的“放蛊”案件的检查报告,建议中央责成有关地区的党委和有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渐根除这类有害的迷信。28就法律的革命性来说,例如,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话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29法律是用来维护革命秩序的,就意味着更为重视革命法律的治理作用。30这个传统延续至今,今天我们实行依法治国,中央编译局将其翻译成英文就是“law-based governance”,将“治”字翻译成“治理”。31
第三,在组织建制上,政法机关也经过了不断流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0月21日,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主持会议的董必武说明政法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受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委托,联系与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32而到了当代,依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除了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外,政法单位仅指“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第三条第三款)。33这五个机关的极端重要性就在于,它们既是作为暴力机关的国家机器34(特别是公安机关与军队的关系十分紧密35),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的36,要“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37因此,就不能按照西方政治逻辑来理解这些国家机关与党之间的关系。
由此,从实践发生的历史流变来看,“政法”一开始就是指政治法律,不论中西。但随着“法政”概念的盛行,中国共产党逐渐使用“政法”概念,在日常实践中,“政法”概念也就具有了双重指向:一方面,就其本质而言,强调政治意识形态也就是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进而强调中国共产党对与法律相关的各国家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具体指向特定的组织机构,政法工作、政法体制、政法队伍的概念,都是指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这五个政法单位。这两者的关系就在于,组织指向会同时体现本质指向。
三、“政法”概念的双重实践指向
虽然“政法”概念在当下日常实践中具有双重指向,但表现形式大为不同。就其本质指向来说,“政法”所指向的马列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其实是通过其他概念表达出来。这些概念集中体现在宪法中。但是,宪法中并没有“政法”概念。而就其组织指向来说,除了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法”以外,“政法”一词也几乎没有在法律中出现,更多体现在党的各种文件中。
(一)“政法”概念指向本质特性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有很多规定和概念,直接体现了马列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以及党对法治的领导权。
在宪法序言中,集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序言第五段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革命”“人民”“武装斗争”“新民主主义”,都是与政治意识形态高度相关的概念。
在宪法序言中,还确认了中国当下的政治现实。序言第六段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序言第八段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说明我们还讲“专政”“阶级”“阶级斗争”,还需要区分敌我。38这些出现在宪法中的概念,都可以追溯到马列主义的经典文本,包括《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与革命》,等等。也可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术语中国化39的最佳的制度体现。
相应地,这在组织建制意义上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也有规定。第一条就指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三条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专政职能”仍排在第一位。此外,第六条规定了政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就包括“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涉及马列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概念就更多了。以宪法第一条为例。第一条不仅统领宪法的其他条文,还统领中国整个法律体系和所有法律条文,所以它是根本之根本。第一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2018年修宪时加进去的。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表述,在宪法序言中出现了五次,又在宪法第一条进一步加以规定,更加明确了党的领导是中国法律的根本之根本,牢固确立了党对法治的文化领导权。
再以宪法总纲中的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为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力”,以及“所有”“全民”“群众”“集体”“按劳分配”等概念,在西方国家的宪法法律中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而这些概念基本上都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文本,包括《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资本论》以及《哥达纲领批判》。
此外,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这一条中,与“男子”相对的概念,不是“女子”而是“妇女”。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因为妇女一词本身就很“社会主义”。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认为:“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40“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41,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专偶制家庭形式则是妇女受压迫的重要原因,进而特别强调“妇女解放”。事实上妇女解放与生产力发展密不可分,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也将进一步推动女性的解放,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妇女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虽然在法律上妇女是指14岁以上的女性,42但本质上它代表着反对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性别不平等现象才能被消除,妇女解放才能够真正实现。
还需要特别讨论的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是我们俗称的公、检、法。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的表述顺序是法、检、公,而且其他国家的宪法也很少将三机关并列。为什么中国这样规定?三机关之所以并列,是因为它们都是马克思所讲的专政机关。人民民主专政是经由专政机关即政法机关来专政,而不是让群众专政。因此,这一条也可以说是专政条款,由彭真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力主写进去的。这是吸取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肃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曾被撤销,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则合并弱化。写进这一条,不仅强调了专政是采取由政法机关而不是群众专政的形式,同时还规定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也是对过去的反思。不能像过去那样公、检、法联合办案,不走刑事程序,而是注重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这个意义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是有进步意义的。
(二)“政法”概念指向组织建制
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政法机关”的概念,但实际上就是在组织建制上加以规定。如果再看法律条文,现行所有法律只出现一处“政法”概念的表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由此来看,“政法”就不能算是法律上的概念。
虽然政法不是法律概念,但却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概念,因为它大量出现在党的文件和政治实践中。除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有专段规定:“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43
从组织建制出发,结合上述论述,至少衍生出两个比较重要的政法组合词语:政法工作、政法队伍。“政法工作”概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指向镇压反革命,维护革命政权,并推动建立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在改革开放初期,则是指向推动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权基本稳定之后,主要是指向维护社会稳定。也因此,旨在解决矛盾的“枫桥经验”就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44当前政法工作主要有两项:“平安中国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并且更为突出了社会治理、社会防控的重要性:“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适应矛盾风险跨界性、关联性、穿透性增强的新特点,创新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政法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要把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加快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45
“政法队伍”概念强调的是党对政法干部人事的管理,特别是在意识形态上的管理。这是涉及举旗的方向性问题,因此抓政法队伍建设就成为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早在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作出“扩大、充实、整顿和提高政法队伍”的决策部署,要求有计划地实现政法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462021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法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决定自2月底至10月底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47
四、“政法”概念的两种研究进路
虽然“政法”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但作为学术概念已经为人所熟知。这得益于苏力的贡献。2001年,苏力将中国当代法学的研究范式分为政法法学、法诠释学和社科法学。482015年,他再次对政法法学进行预判。49实际上,原本被认为可能走向衰落的政法法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又有兴起之趋势。
(一)政法法学:没有“政法”的政法研究
按照苏力的概括,“政法法学”是基于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为了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而提出的,因为之前法律一直从属于政治,需要在政治上论证这种合法性和正当性。这种法学话语批判了极左的政治话语,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他的思想理论资源主要来自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包括孟德斯鸠、洛克、卢梭、联邦党人、马克思等,甚至包括韦伯的现代化理论。这些思想资源并不是近代意义上强调法律职业性的法律资源,所以这一派可以称为“政法法学”。由此来看,苏力所界定的“政法法学”仅限于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的讨论,特别是围绕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等所产生的各种学说。因此,即使是批评法的阶级性的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也都被归入政法法学。
不过再往前看,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法学就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例如,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政法学院的法律专业实际上被列为绝密专业,注重对学生本人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的审核。50当时的法学也可以说就是政法法学。不过,20世纪80年代的讨论让法学的政治属性逐渐淡化。国家理论与法律理论、政治学与宪法学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知识分离。这在客观上也为法诠释学(法解释学)的崛起开辟了道路。
尽管苏力所讲的政法法学,其功能在于批判极左的政治话语,确立法律话语的正当性,但这不过是另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取代原有极左的意识形态。只要涉及宏大叙事或意识形态的讨论,都可以归为政法法学。目前,至少有四类不同的政法法学的研究:一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研究,包括古典的,以及当前热门理论话题,例如女权主义、种族歧视、动物保护、全球化;二是对马克思主义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文本进行政治法律学、51法哲学研究52;三是注重推动建立中国自主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阐释的研究,代表人物是张文显、公丕祥、黄文艺;四是对移植西方的中国现代法治进行批判,形成了独特的批判法学,代表人物是苏力、冯象、强世功。事实上,强世功是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政法法学学者。他似乎整合了以上各类研究。他的学术训练是西式的,除了西方法理学以外,也深受杜赞奇、吉尔茨和福柯的影响53;同时,他也受到美国批判法学的影响,并转化为对中国法学和法治的批判,54且更加关注革命法治传统的建立。55此外,他的研究可能还受到德国国家法学理论,尤其是施密特的影响。56
还有一些与“政法”类似的概念,例如,宗法、礼法、儒法的研究,由于涉及政治意识形态的讨论,也可以被认为是政法法学。“政法”一词在古代社会也有。毛泽东1973年写给郭沫若的《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中,就有“百代都行秦政法”的表述。这里的秦“政法”与“宗法”“礼法”“儒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反映封建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强调身份政治。57宗法制在东周时基本结束,但作为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它贯穿了后面几千年。儒家强调的尊卑有序,在今天仍是作为礼的社会规范。今天强调“大一统”,也直接来自儒法国家的政治传统。58
总的来看,虽然以上这些研究都被归入政法法学,但政法法学并不太研究“政法”,既不研究“政法”的“语词”,也不研究“政法”所指向的“事物”,而是研究意识形态包括马列主义法律观,研究党与法的一般关系。59在这里,“政法”只是一个高度概括、抽象出来的概念,在内涵上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政法法学的研究中,“政法”还算不上是一个标识性概念。
(二)社科法学:将“政法”作为研究对象
“政法”概念在本质上体现为马列主义法律观,在形式上则表现为不同的组织建制。这一概念能不能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取决于我们能否将政法的本质与形式、“实”与“名”进行有效的经验描述和理论提炼。这就是社科法学——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政法问题——的工作。
运用社会科学对政法问题进行的研究已经有一些。例如,田雷从中国政治实践出发重新理解中国宪法的运作。60而更聚焦政法部门的经验研究,有代表性的是苏力的基层司法研究。此后,像刘磊研究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就是跟进苏力的研究。61不过,这些对政法部门的组织研究相对中观,较难深入到更具体的层面。当前最需要的是对政法工作机制、政法体制乃至政法传统进行微观的具体经验研究。
所谓微观的政法研究,就是研究政法体制内的“行动中的法律”。我们需要通过具体研究包括罪名、案由或事件来展示背后复杂的政法关系,对原因进行充分解释,进而加以一般化提炼。这也就是通过步步深入,追求以小见大、举一反三的法律定性研究。例如,通过研究危险驾驶罪、虚假诉讼罪及刑事证据问题,62就会发现公、检、法三机关发挥的作用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而且它们在不同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差别也很大,有的类型案件是公安机关主导,有的则是检察院,还有的是法院在主推。
微观的法律定性研究重点是深入进行组织间的关系研究。例如,为什么法律上规定的是法、检、公的顺序,而工作实践中还是习惯称为公、检、法?这仅仅是称谓习惯吗?可能不是。虽然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高于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负责人如果担任人民政府的领导副职,那么政治排名往往在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前面。再如,监狱、看守所到底归谁管理,到现在还存有争议。63此外,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与审检机关关于司法行政管理的职权分配,64以及重新组建后的司法行政机关职权内部的冲突问题。65上述跨越组织边界的关系问题一直非常突出,但基本缺乏微观的具体经验研究。
再以监察委员会为例。监察委员会设立以后,其与政法机关的关系成为研究重点,特别是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职权交织关系。66例如,当前滥用职权罪数量减少,是不是与检察机关转隶有关?推行检察侦查,是不是与监察机关的办案数量激增有关?这些都需要研究。如果再追溯历史,在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检察机关就是监督政府工作和官员行为的机关,因此才被认为是法律监督机关67,这与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重叠。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前的监察部,以及更早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68,可以追溯到陕甘宁边区时期设立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当时的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各政法机关,至少在人事上就有较为密切的联系。69在追溯关系历史时,还可以进一步和台湾地区的“监察院”与“司法院”的关系进行比较,和明清时期的都察院、刑部与大理院的关系进行比较。70监察委员会虽然与各政法机关关系密切,但并不被认为是政法机关。尽管如此,就干部调整而言,过去主要是公、检、法、司之间的干部进行交流,但现在公、检、法、司、监之间的干部相互流转的现象越来越多。
除了跨越组织边界的关系研究以外,还需要做以下两类研究。一是对政法工作中的特有概念进行经验研究。例如,研究“协调”。协调案件是不是干预案件?领导过问案件,过问是不是干预?作为一方主官,也就是第一责任人,当地出现重大命案,他难道不能过问?很多轰动的刑事案件背后,一定会有地方主官过问。但过问不涉及以权谋私或者为个人请托,它就是一种工作机制、工作方式。而且,我们也建立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71简言之,像“协调”“过问”,以及“督查”“巡视”等诸多概念都需要进行经验研究。二是对政法工作背后的政治意识形态、党与法的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的问题进行经验研究。例如,政法队伍整顿是按照党纪开展的活动,但意识形态和政治规矩进入政法工作的研究非常缺乏。再如,党内法规如何实施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实施,如何强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健全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形成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系统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72这些也是在政法工作中真实存在的问题。
除了在本体论上拓展研究问题以外,在方法论上政法问题的经验研究还需借助更多的方法。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也有一些。例如,戈登·塔洛克对政治法律问题进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73朱晓阳对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进行整体论进路的研究,提出要注重地势,即人类学(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相互关联而形成的,对人及事(包括社会地位)的变迁有影响的地理形势。他观察发现,地志或地势是基层政治及法律的一个实在问题。74此外,还可以借鉴概念史研究方法,既研究政法概念的经验史,也梳理政法概念背后的经验史。75
简言之,对政法进行经验研究,首先要进行文本分析,包括法律文本和党的文件;其次要关注行动中的法律,也就是深描当下的政法实践、政法工作机制、政法体制和政法传统,并解释原因;最后要通过理解政法工作机制、体制和传统来重新思考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真正在学理上提炼政法概念。
五、国际交流中的“政法”概念
在中文世界,“政法”不仅成为理解中国政治的标识性概念,而且完全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标识性概念也需要进行国际交流,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因此“政法”以及与“政法”组合的概念究竟如何翻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在英文翻译上,我们对“政法”基本上还是采取直译的方式。例如,政法大学中“政法”的翻译是“politics and law”。有关“政法”的权威翻译出自中央编译局,也就是现在的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论依法治国》英文译本中,76与“政法”有关的译名有两个:一个是“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另一个是“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用在“政法委员会”的表述里。“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直译则是司法与执法,作为组合词出现,在英文译本中出现的地方有三处:“政法单位”,即公、检、法、司、国安,翻译为“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bodies”;“政法工作”,翻译为“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政法干部”,翻译为“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由此来看,除了“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直译限定在“政法委员会”外,官方英文译本更多用“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指代“政法”。
我们坚持马列主义法律观,这也就意味着在西方英语世界不太可能找到一个词能够贴切对应中文的“政法”。翻译为“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虽然便于国际交流,但并没有准确反映“政法”在中国的名与实。类似存在翻译不可通约性的中国概念还有不少,如“信访”。西方特别关注中国的信访,但他们难以深入了解中国各级信访体制的运作。“信访”如何翻译?目前至少有三种:一是“visit and letter”,即“来信”与“来访”的直译,这很难传递“信访”的深层含义;二是“petition”,指西方的申诉制度,跟信访还是有根本不同;三是直接用汉语拼音“xinfang”来指代信访。77这三种表达各有优劣。78再如,在中国法学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这个概念,在英语中也没有对应词汇。目前将“法律部门”翻译为“department of law”或“branch of law”,这是我们自己造出来的,在判例法传统中本来就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是大陆法系成文法上的概念。可以说,即使在西方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和法学中,也有很多不可通约的术语。
是用现有的英文词汇“politcs and law”“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还是用汉语拼音拟制一个新词——“zheng fa”表述更好?用英语词汇还是用本土词汇来指代本土现象,这在法律人类学上也有过激烈争论。西方学者格卢克曼(Max Herman Gluckman)和博安南(Paul James Bohannan)都到非洲做纠纷解决,但立场完全不同:一位坚持应该用当地人的话语体系(native folk system)来表述纠纷解决过程,这就类似于用汉语拼音“xinfang”(信访)、“zhengfa”(政法),另一位则强调用英语的、现代的语言来表征非洲社会所特有的事项。79这种争论到今天也没有定论。但无论如何,要打造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包括打造“政法”概念,要让国际社会所能理解和接受,用什么样的概念去表达,这的确是特别重要,特别需要审慎思考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编译局一方面将依法治国翻译为“law based governance”,另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治”翻译为“rule of law”。这两种译法同时存在,特别是放在一个文本中加以整体理解,就便于国际交流,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由此引申,我们在翻译“政法”时,尽管在单个词汇上的翻译有时难以有效传达,但可以放在知识体系中进行整体理解。这也意味着,我们提炼法学学科的标识性概念,需要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同步。不是先提炼概念后构建体系,而是在提炼概念的同时构建体系,以实现对概念更为准确、全面的理解。
总的来说,当前最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是立足中国微观经验来提炼法学的标识性概念,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并形成研究自觉。所谓研究自觉,有两层含义:一是这项工作不只是法学学者的任务,因为要面对法律实践,法学学者只有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准确提炼、构建;二是面对跨文化交流,不能固步自封,完全排外。这就像费孝通说的文化自觉。80我们既有自己的文化传统81和文化自主性,同时也要“我看人看我”,发现自身的问题,进行文化反思。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提炼出既贴合中国实际,又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中国法学标识性概念。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百年中国政法体制演进的经验与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2JZD014)成果。
【注释】
①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②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张伟仁:《寻道:先秦政法理论刍议》,北京:三联书店2023年版。
④一个实证研究,参见[美]R·道格拉斯·阿诺德:《美国国会行动的逻辑》,邓友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⑤强世功:《如何思考政法》,载《开放时代》2023年第1期。
⑥[美]小G·宾厄姆·鲍威尔等:《当今比较政治学:世界视角》,顾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⑦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4页。
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⑩侯猛:《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个案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周尚君:《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11例如,研究政法系统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军事系统并列。景跃进、陈明明、肖滨(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12赵吉、陈若凡、欧阳星(编):《政当其途——中国政治学的知识自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
13盛宣怀:《请设学堂片》,载盛宣怀:《愚斋存稿初刊》,思补楼1939年刻本,第11—12页。
14南洋公学成立后仍是工科学校,它是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前身。这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可以追溯到南洋公学特班(开设宪法、国际公法等课程)。
15潘崇:《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16孙家红:《客向东风:晚清法政速成教育三题》,北京:九州出版社2021年版;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7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北京: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0页。
181948年12月12日,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中央研究与处理有关全国立法和司法问题的工作。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在1946年6月决定成立,负责研究各种法律问题及试拟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49、56页。
19《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北京:中央档案馆藏,J008-003-0495-00007。
20《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
21同上,第155页。
22[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12页。
2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14页。但在《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则写的是“设土地、军事、财政、司法四个部”。这里的表述是“司法”而不是“政法”,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页。
25《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中华民国卅五年五月十七日)》,北京:中央档案馆藏,Z100-002-1304-0002。
26侯猛:《新中国政法话语的流变》,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2期。
27《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收录的标题中出现“政治法律”的文章有:《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委会的成立经过》《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方针任务》《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
28《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报告(总号十二)》,北京:中央档案馆,Z1-006-000334-000003。1955年2月1日,毛泽东批示:“少奇同志:此件可以批发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及政府党组,并登党刊,借此引起法院——工作人员注意,改善审判作风。”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第341—342页。
29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89页。
30黄宗智认为:“‘法律’与其说是超然于国家和行政的实体,不如说是共产党所采取的治理手段。”[美]黄宗智:《中国正义体系中的“政”与“法”》,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6期。
3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英文)》,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其中,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翻译为“Resolut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Certain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of China”。
32《彭真年谱》第2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3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页。
34阿尔都塞解释:“国家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称作国家机器的东西。这个术语的含义,不仅是指那些专门化的(狭义上的)机器,即警察、法院、监狱——我们曾经从法律实践的要求出发承认了它们的存在和必要性;还指军队,当警察及其专门化辅助部队‘无法控制事态’时,它归根到底会作为追加的镇压力量直接干预进来(无产阶级为这一经验付出过血的代价)”。[法]路易·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研究笔记)》,载[法]路易·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吴子枫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48页。
35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可以追溯到1949年成立的中央军委公安部。《罗瑞卿传》,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
36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7《习近平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强调把政法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 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重大责任》,载《人民日报》2015年1月21日,第1版。
38这就是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所指出的:“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5年12月1日),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39靳书君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重要术语中国化渊流考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4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41同上,第87页。
4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满十四岁称为“幼女”,满十四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刑法上的“妇女”。
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5页。
4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98页。
45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71页。
46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129页。
47同上,第328页。
48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49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50王改娇:《按绝密专业的政审标准录取新生》,中国政法大学网站,http://dag.cupl.edu.cn/info/1012/1109.htm,2024年12月4日访问。
51政治法律学的表述对应政治经济学,因此区别于法政治学。李林:《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自主知识体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5期。
52法哲学研究在国内少数高校,如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还有研究力量。例如,姚远(编译):《马克思与德国古典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53强世功:《“双重对话”与“双重历史化”——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载汪晖、王中忱(主编):《区域》第9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
54强世功:《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以〈秋菊打官司〉引发的法学思考为例》,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
55强世功:《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载《文化纵横》2011年第6期。
56例如,他为卡尔·施密特的两本书《陆地与海洋》《政治的概念》撰写了评论。参见强世功:《陆地、海洋与文明秩序》,载《读书》2019年第5期。
57这种注重身份政治的政法内涵,在今天虽然不再强调尊卑,但会强调敌我。在敌我区分下,人民与公民有天壤之别。
58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葛剑雄:《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59在这个意义上,当2014年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时,党内法规也就进入政法法学的研究视野。
60田雷:《继往以为序章:中国宪法的制度展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6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刘磊:《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62吴洪淇:《刑事证据法的制度塑造》,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631950年11月30日,司法部、公安部发出《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转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1983年,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69页。
641950年10月24日,政务院审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司法部负责地方审检机关设置、废止或合并及其管辖区域的划分与变更等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69页。
652018年3月21日,司法部重新组建,整合了原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再保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295页。
662018年2月,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部全部完成转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293—294页。
67林海(主编):《中央苏区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和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681954年9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此前设立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撤销。1959年4月28日,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第81页。
69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八日)》,边区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人选应由政府民政、司法、公安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军队政治机关与群众团体等部门中之负责人参加。《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八日)》,北京:中央档案馆藏,Z100-004-0208-0016。
70瞿宣颖:《历代官制概述》,北京出版社2022年版,第74页。
712015年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72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2021年7月)》,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73[美]戈登·塔洛克:《官僚体制的政治》,柏克、郑景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74朱晓阳:《地势与政治:社会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75方维规:《什么是概念史》,北京:三联书店2020年版。
7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英文)》;《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英文)》,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
77Carl F. Minzner, “Xinfang: An Alternative to Formal Chinese Legal Institutions,”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42 (2006), p. 103.
78还有学者翻译为“complaints”。Xiaowei Gui, Handling of Unyielding Complaints in China: Process Dynamics and Outcomes, Berlin: Springer, 2022。
79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80费孝通:《孔林片思:论文化自觉》,北京:三联书店2023年版。
81以中华法系为例,中国也曾影响东亚各国。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今天需要批判继承中华法系的传统,参见何勤华、刘译元:《论中华法系的传承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5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