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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菁:为什么说“土地财政”是伟大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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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7 09: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兼答路乾



拙文《土地财政: 历史、逻辑与抉择》2014年发表后,如我所料引来大量批评,维持高热达数年之久。但在批评文章中,有学术价值的却寥寥无几。路乾先生不久前写的批评文章《“土地财政”是伟大的制度创新吗?——兼与赵燕菁商榷》就是这不多的几篇之一。

由于这篇文章用的是规范的学术语言,对这篇文章的回复,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如此显著的经济成功,在主流经济学里却得不到有效的解释。正如凯恩斯所言“生活在现实中的人,通常自认为能够完全免除于知识的影响,其实往往都还是某些已故经济学家的奴隶。”如果我们不能从理论上对主流经济学的错误加以清除,在思考其他经济现象时,也依然会成为错误经济思想的奴隶。

1.土地价值的来源

路文在一开始,就质疑我提出的“城市的特征,就是能提供农村所没有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城市土地价值的唯一来源。城市不动产的价值,说到底,就是其所处区位公共服务的投影。”他认为我的观点来自于“古典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或生产成本价值论),即生产要素的投入是价值的来源。”

来源于“公共服务”和来源于“公共服务的投入”有本质的差别。古典经济学对农业土地的“级差地租”有过有过透彻的描述,但是用“肥力”、“区位”、“气候”等自然禀赋很难解释城市土地价值的来源。虽然劳动价值论将劳动力投入作为地租的主要构成,但这就像电话的价值源于通讯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生产电话“投入的要素”一样,投入土地的要素多寡并不能决定产生价值的高低。

现代经济学一般是用马歇尔的“外部性”(externality)来解释城市的形成和土地价值的来源。在现代经济理论看来,城市自发的集聚带来正的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各种正的外部性的叠加,形成了城市土地的价值。按照这一观点,城市土地价值不是被有意识生产的,而是无数自发市场行为加总的随机结果(agglomeration economic)。在新古典理论看来,城市价值源自于“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ly order)而非有目的的人类行为。

正是这一错误的城市解释,使得城市活动无法纳入“供给-需求”的范式展开规范研究。像“土地财政”这样的城市的制度,更是在空间分析中消失了。现代城市经济学更像是“空间力学”,人就象无数无意识的“原子”在“力”(无形的手)的作用下积聚、消散。这种“空间力学”范式虽然有利于用用数学模型里模拟真实世界,但城市研究也因此被引入歧途。脱离现实的各类数学模型将城市经济分析变为自娱自乐的学术游戏。

而我在文章采用的“土地价值来源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研究范式与上述范式都不同。在我看来,任何外部性都可以视作一种公共产品。同任何产品一样,公共产品一定是被有目的的发现、制造和利用的;一定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一定要符合正的剩余和利润最大化法则的。

想象一个叫做“公园”的产品,建设成本需要100元,使用公园的人愿意付出的最高价格是1000元。如果门票收入是500元,公园的提供者获得利润400元,价值500元免费“剩余”,就外溢成为“公共产品”,体现在周边土地的地价里,这就是城市土地价值的来源。公园如此,道路、地铁、路灯、学校都是如此。所有外溢服务的集合,赋予城市土地不同的价值。空间区位不过是这些服务在空间上的投影,是叠加其上公共服务的函数。

显然,这和路文所说的“赵文中主要指城市建设中的资本投入”是不同的。在我的范式里,公共服务价值并不等于要素投入的多寡。假设公园的建设成本还是100元,使用者愿意负的最高价格是90元,这个产品的利润就是负的,更谈不上创造外溢的公共产品。路文所说的“中西部有许多‘鬼城’空城,并不缺乏开阔宽大的道路、美轮美奂的音乐馆、漂亮而整齐的公园,但唯独缺乏人气。在这些城市,政府的公共品投入,并没有带来土地价值的提升”正是公共产品投入高于其所创造价值的场景。

针对我提出的“一旦原始资本(基础设施)积累完成,就会带来持续税收。这些税收可以再抵押,再投资,自我循环,加速积累。” 路文用“如果投资巨大,不但创造不了资本和收入,还会带来巨大的债务”这样假设性的结果进行反驳。这一反驳本身就是缺乏对“市场”的理解。

市场经济从来不保证投资一定成功。路文指责“当前许多中西部城市所积累的大量债务,原因正是这个错误的城市发展观念“。这实际上可以用来指责一切真正的市场竞争。公共产品同任何产品一样,即可能投资成功,也可能投资失败。为什么企业又失败是正常的,政府失败就必须是例外呢?

完全竞争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石。路文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这完全竞争理论的逻辑延伸。其实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对完全竞争范式做出了判决。在哈耶克看来:“在被所谓的‘完全竞争’控制的市场上,还有多少在日常生活中适合于这种目的的手段可供销售者利用呢?我相信答案确实是‘没有’。”(Hayek,1996)。

当年的兰格与哈耶克的论战时,用的就是基于均衡的新古典理论。过去三十年的中国城市在投资上远非十全十美,但给社会带来的总体福利仍然超过历史上任何其它时代之和。这就是“市场”的力量——即使有无数的“失败”也比计划更成功。

现实中,产品的价值乃至外溢“公共产品”部分的多少,是通过更复杂的市场机制形成。我在《学术月刊》上发表过一篇文章“范式转变:从均衡到竞争”(赵燕菁,2016),描述了“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条件下的定价方式。按照这个竞争范式,城市公共服务完全可以以竞争方式由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既然可以视作普通商品,政府也就没必要视作特殊企业。

所谓公共产品,就像是所有商业模式共享的“平台”,大部分公共产品通过空间定价效率更高。结果拥有空间定价权的政府,就成为这类服务最有效率的提供者。一旦把空间引入竞争,就可以发现公共服务根本不可能像新古典那样构成“垄断”,政府之间像企业一样,通过空间竞争(也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在市场上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竞争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Tiebout提出,但“土地财政”下的中国地方政府间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

这一观点因被张五常(2009)概括为“县域竞争”而为学界所认知。其实我在更早的一篇文章《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另一种解释》(2007)中,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即“财政联邦制”下的政府(特别是拥有土地收益权的地方政府)可以像“企业”一样竞争。在新古典里,价格竞争都是基于相同产品,我在《学术月刊》那篇文章里将这类相互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的竞争,定义为“哈耶克竞争”(赵燕菁,2016)。这种竞争与D-S模型的效用替代相似,但更加接近霍特林模型描述的区位竞争。

正是在哈耶克-霍特林的竞争模型里引入了空间要素,政府的市场角色才能被正确观察和描述。而路文所依凭的新古典经济学,由于无法解释公共服务竞争性供给的机制,只得将公共产品供给装到“市场失灵”的黑箱里。在我的框架里,政府就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土地财政在中国就是地方政府融资的“资本市场”。这一伟大发现的价值,丝毫不亚于当年荷兰的股票市场、英国的中央银行和美国的国债这样伟大的制度创新。

这是在这个框架下,我提出了一个两阶段增长模型。按照这个模型计划经济的失败,不是“工业化耗尽了计划经济积累的资本”,而是计划经济是通过“过去的剩余”弥补资本缺口,这种模式必然导致“中国建立起初步的工业基础,但却再也没有力量完成城市化的积累”。改革开放的成功在于用“未来的收益”完成资本的积累(赵燕菁,2016)。而“土地财政”正是汲取“未来收益”的关键一步。正因路文错误地理解我的理论,才导致他的批评多是无的放矢(bark to the wrong tree)。

2.城市化与土地财政的因果关系

路文对我的另一个批评也很有代表性:“赵文颠倒了土地增值与城市快速发展的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土地财政提供了基础设施,城市发展才快,而是因为人们对未来有良好的预期,企业和人才才会来到这座城市,为逐渐升值的房价埋单,地方政府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也才有回报。先有经济活动,才有地价的上升和公共服务的完善”。路的观点仍然是源于城市是自发经济活动外部性加总这一理论谬误。

因果关系并非单一和单向的,而具有双向性和循环性,将因果关系提取到一个单向的、有限的时间段中进行孤立研究是缺乏意义的。由于因果关系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因此事件之间往往互为原因和结果,所以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果关系应该是非线性的。路乾所阐述的城市化与土地财政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地呈现出单向线形因果。

在现代经济学看来,城市压根儿就没有“生产者”,城市就是无数商业追求正的外部性的自发结果。路文的说法就好比说道路建设是因为人们对汽车有良好预期,并为过路费买单,道路才被提供一样。这个先后次序对于我提出的观点没有任何反驳。苹果出现之前,你并不知道你需要智能手机。任何需求都是被有意识地“发现”的。手机如此,城市也是如此。

路文所举的深圳的例子,恰好是证明基础设施可以先于城市其他经济活动的实际例证。成立特区时,中央只给了1.5亿元的开办费,以后没有新的投入(厉有为,1995)。开创初期,深圳建设举步维艰,创业者被迫把土地启动资本的主要来源。

1979年3月,骆锦星从惠阳地区工交计委办公室副主任任上调职深圳担任深圳市房管局副局长。征得时任省委书记任仲夷的许可后,骆锦星选择了通过贸易补偿,获取地产开发的资金——港商刘天就出钱,特区政府出地,建房子在香港卖,收入深圳政府和刘天就85:15开。

为了吸引本地购房者,允许“一次性付款9.5折,提供购房入户,每家配备3个户口名额”,价格上还比香港便宜一半。这一政策刺激了内地有亲戚的港人购房欲望,结果楼盘一次性售罄。中国第一个商品房小区——东湖丽苑出现了。所得收入建设了两个小区,240套,总计超过2万平方米的房子,作为科级以上干部的宿舍。

这就是最早的“土地财政”的雏形。骆锦星后来回忆说:“东湖丽苑是土地商品化的体现,开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此后,很多香港房地产开发商来深圳要求合作。深圳意识到了土地的价值,翠竹苑、湖滨新村、翠华花园、友谊大厦等相继破土奠基。

深圳经济特区从罗湖启动,规划建设一个0.8平方公里、后来扩到1.1平方公里的区。按当时造价至少需要投入3个亿,国家只给了3000万贷款,其他必须自己解决。作为罗湖开发指挥部副指挥长的骆锦星,提出一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5000元,由外商独资进行建设。合同签订后要交50%,剩余的款项在卖楼花时全部交齐。用这种方式出让的5块地,最后收回5亿多元。

骆锦星的故事显示,土地收益从一开始就是深圳建设的最主要财源。也证明了我在文章中的判断——“中国城市伟大成就背后的真正秘密,就是创造性地发展出一套将土地作为信用基础的制度——‘土地财政’”——所言非虚。路文想用港商张子弥投资东莞的故事,来证明是企业投资而非政府“土地财政”才是中国城市化的动力。但这就像你把福特汽车的成功故事讲得再好,也不能用来证明高速公路无用一样,政府和企业一个是城市的生产者,一个是城市的消费者,两者根本不存路文所暗示的取舍关系。这衣了ong

路文在解释“华为、腾讯、中兴、大疆、顺丰等在深圳的崛起”时,问:“为什么其他基础设施同样良好的内陆城市,却难以产生这些企业?没有创造这些企业?”。他的结论是不是“土地财政提供了基础设施”,而是“毗邻香港的优势,为其聚集了产业和人才”才是深圳能够创造这些企业的真正原因。

但在我看来,深圳之所以比其他同时起步的特区表现更好,乃是因为深圳最先发现了“土地财政”融资的功能。由于毗邻香港,深圳地价里包含着香港公共服务外溢出来的价值。如果以同样价格供给工业土地,显然深圳土地包含的公共服务价值更高。商业用地出让因香港外溢服务获得较高价值,也使的政府可以比别的城市更多地补贴企业(以“减税”、“免税”的方式),从而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中获得更多优势。

的确,深圳比邻香港这一独特的区位优势是其他城市所没有的。而同样重要的是,“香港优势”只有在“土地财政”的游戏里,才能转化为真正的优势。从“土地财政”角度不仅可以回答路文提出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回答“为何深圳‘土地财政’制度之前,同样靠近香港却难以产生路文提到的那些企业?”

对政府角色根深蒂固的怀疑,深藏在现代经济学的底层。在经济学的框架里,政府是作为市场的对立面而存在的。正因如此,任何政府推动市场的行为都必须在解释经济增长中被排除掉。政府的失败(比如局部的“鬼城”)不会被承认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而是拿来作为否定政府行为的证据。

路文认为“不是土地财政支持了城市化,而是经济主体对城市化的高预期收益支持了土地财政。”但路文没有解释“经济主体”为什么对城市化有高预期?事实是,没有土地财政解决了融资的问题,“经济主体”根本不会有什么高预期。路文对“土地财政”的偏见,正是源自于现在经济学对政府角色的普遍怀疑。

在我的框架里——这个框架延续了诺斯-奥尔森-蒂伯特非主流的经济学传统——政府就是一个经营“公共产品”的企业。既然是企业,政府就是市场的一部分而非对立面。土地财政就是中国城市政府创造的“商业模式”。路文一味坚持“车”(私)先于“路”(公),无非就是想维护市场无需政府的理论假设。这反过来也说明了主流经济学的贫困。

3.城市化与土地公有制的关系

针对我提出“土地财政”比“税收财政”更有效率的原因:“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任何公共服务的改进,都会外溢到国有土地上。政府无需经由曲折的税收,就可以直接从土地升值中收回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路文批评道“赵文的逻辑与事实不符”。第一,“地方政府未必能从土地垄断中盈利。如前文所述,土地增值是人口和产业聚集所增加的需求的结果,公共服务的提升并不必然带来土地增值。事实是,扣除城市建设开发和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地方政府并不盈利。”第二,“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与规划权的垄断,极大地增加地方债务违约风险。”

先来看第一点,我们已经证明“土地增值是人口和产业聚集所增加的需求的结果”是现代经济学的经典错误。正是这个错误,使得公共服务成为市场分析的盲区。在《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这篇著名的论文中,蒂伯特就发现“如同私人空间经济的一般均衡解一样,如果偏好和资源禀赋既定,这个解就是最优的,而且可解”(Tiebout,1956)。这意味着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一样可以由市场提供。而我的分析,正是继承了蒂伯特模型的对新古典公共产品理论的颠覆,只要公共产品是市场提供的,就一定有“生产者-消费者”,这个生产者,就是政府。

按照这个逻辑,城市的土地增值就不是“人口和产业聚集所增加的需求的结果”,而是同任何商品一样,是有人有目的生产的。理解这一点,才能接受土地增值来自于公共服务,才能理解“公共服务必定带来土地的升值”,也才不会坚持“土地增值是人口和产业聚集所增加的需求的结果”这种过时的概念。

路文多处提到:“地方政府未必能从土地垄断中盈利”、“土地财政并非总会成功”。这就好像说“企业未必能从股票市场中盈利”、“企业上市未必总会成功”不不能构成对企业的反驳一样,任何商业模式都不能保证一定盈利。政府是企业,就意味着有亏有盈。

路的第二个批评“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与规划权的垄断,极大地增加地方债务违约风险。”犯的也是同样的错误。因为你同样可以说股票市场“极大地增加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股票市场。“土地财政”本质就是融资工具,其目的就是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是债务就有违约风险,没有风险,也就没有收益。

我认为“土地财政”这一融资模式之所以有效率,就在于相对税收,土地融资的交易成本少很多。由于不动产投资者和政府是投资的合伙人,当政府经营失败时,政府并不需要像债券那样负有偿还义务。这使得中国地方政府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以税收抵押方式融资经常会出现的政府违约。

在此还有必要对“债务”到底是好是坏,做一个专业的回答。几年前,我在答马光远博士批评的一篇文章中,就回答过这个问题。当时,马光远和路文一样,历数“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政府负债累累:“一方面是卖地收入的暴增,另一方面却是地方债务的日益沉重。” ,“到2011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将会高达 1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将至15万亿元”,地方政府“在无地可卖的情况下,只能走向名义上的破产财政。”

这类批评“看似直观,但却一点也不‘专业’”,我当时对马光远博士的回答,可以原封不动地用来回答路文:

在金融不发达的时代,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完全取决于“过去”劳动剩余的积累。但如果借助金融体系,则可以抵押“未来”的收益。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政府出现了这么多次金融危机,闯了这么大的祸,负的债要远比中国地方政府多,却没有一个国家干脆立法,禁止政府融资,以防“走向名义上的破产财政”。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财政虽然没有破产,但基础设施却“欠账累累”。可以说,“负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负债越多,表明政府信用越好。陈志武先生(2009)比较过历史上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的政府,发现前者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后者则是负债累累,但发展下来,却是后者远比前者速度更快、质量更好。

的确,政府负债会出现财政危机,甚至破产,但这就如同开车会增加交通事故一样,我们不能用放弃开车来解决开车带来的问题。同样,我们也不能用不借债,来防止融资的风险。土地财政本质上也是一种融资模式,它极大地扩张了地方政府的信用,盘活了“未来”的资产,增加了政府的负债能力。

在城市化的初期,资金短缺需要融资是普遍规律。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刘易斯在《国际经济秩序的演进》(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中发现:“城市人口每年增长速度低于3%的国家(法国1.0%,英国1.8 %,德国2.5%)给别的国家贷款,城市人口每年增长超过3%的国家(澳大利亚3.5%,美国3.7%,加拿大3.9%,阿根廷5.3%)向别国贷款。”而中国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通过土地财政实现了大规模融资,避免了向国外大规模举债。在我看来,这不仅不是土地财政的问题,恰恰是土地财政成功。只要看看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在我国同样人均经济水平时的基础设施,就可以知道土地财政对于中国前所未有高速城市化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有强大的信用才能有资格“负债”。负债高反过来也可以证明信用好。“土地财政”就是帮助地方政府创造信用的工具。至于“债务”使用的是否合理?是否盈利?那不是工具的问题,而是如何使用工具的问题。路文和马光远一样,其错误都在于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其他国家通过税收财政也实现了高负债能力,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创造“土地财政”这个工具?这就涉及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就是任何制度的创新,都不是从零开始。中国改革开放的路径选择,取决于改革初期的起始条件。

1949年共产党取得政权时,可以选择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第一,美国的基于货币分工的市场经济;第二,苏联的基于权利分配的计划经济。走美国的路就要像汉密尔顿那样通过税收制度建立国家信用,从而为市场提供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货币。但由于地缘政治特别是缺少货币,中国选择了苏联的计划经济分工模式。

当邓小平启动市场化改革时,中国只能从计划经济这个初始条件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1984年,世界银行提交给中国的一个报告,曾推荐中国城市化依靠“市政债”融资。但在当初几乎没有税收制度的环境下,不说发行“市政债”完全没有可能;就算有,其融资能力对中国巨大的改革需求而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但是 “计划经济所建立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和农村土地集体化,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中国改革初期虽然缺少税收财政的条件,但却具有土地财政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没有完全采纳世界银行的建议,而是根据自身的初始条件,发现了一个更适合中国的工具。这也是为什么其他国家(比如印度)无法仿效中国经验的主要原因。正是在这个语境里,我们说“土地财政”是一个伟大的制度创新(我猜想朝鲜、越南可以仿效)。

学术研究最怕的就是陷入价值判断的盲区。现代经济学经常被教条化。比如,认为私有制一定比公有制“好”,市场一定比政府“好”。在我看来,初始制度无所谓好坏,关键是能否找到适合这一制度的“玩法”(rule of the game)。身材高的,就参加篮球比赛;身材矮的,就参加乒乓球。给任何一种制度贴上价值标签,就是给学术研究自设盲区。

比如,路文认为“赵文混淆了所有权与产权。……要获得土地的外溢收入,不需要土地国有化,只要通过租赁合约获得土地或其上房屋的使用权,就可以享受公共服务的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收入。如果政府要获得基础设施建设的外溢收入,可以租用农民的土地,而不必把农村的土地国有化。在各地基层的实践中,不乏政府以租代征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修路等其他建设的案例。这些实践表明,建设城市,获得投资的外溢收入,不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

正如我前面提到,任何服务只要其收费小于其价值,都会以“正的外部性”形式漏失为公共服务。回收这部分漏失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因公共服务升值的土地征税。这就是发达国家“财产税”的由来。但正如发达国家实践中所遇到的那样,直接税征收难度非常大。由于公共产品难以“显示偏好”,导致定价(税率)困难。为征税量身定制的“民主”制度,使得“集体行动”(Mancur Olson,1965)的困难成为所有民主国家的痼疾。

“土地财政”由于土地国有化,使公共服务(比如道路)外溢出来的价值,完全体现在地价里,从而避免了征税的困难。路文所说的“政府以租代征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修路等其他建设的案例”也许可以获得建设基础设施的用地,但在财产税缺失的条件下,“获得基础设施建设的外溢收入”却根本不可能。

出于对“私有”、“民营”的偏好,路文在列举了他所喜爱的“民营城市”的例子(比如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来证明,城市并非一定要由政府来建。的确,北美很多城市都是民间开发和运营的。早在1990年代,温州和珠三角就出现了“民营城市”的模式。在我看来,政府就是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业,它既可以是国企,也可以是民企。比如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本质上就与政府无异。

不要小看这一“政府”的定义,它彻底颠覆了主流经济学的“政府-市场”分析范式。按照这个范式,发端于北美的“公民自治”也被视作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形式。这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里,其实政府无所不在。传统经济学向往的“小政府,大社会”式的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存在。追求经济制度的效率不是要考虑“政府多一点还是少一点”,而是要比较哪种政府形式供给公共服务效率最高。

“土地财政”的融资模式,是改革初始条件唯一可供选择的城市化途径。即使路文举的“民营城市”的例子(比如成都蛟龙新区),也必须直接或间接通过“土地财政”获得融资。“民营城市”不是什么新发现。1984年任温州龙港镇委书记陈定模,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和梯度移民的办法,将原来的小渔村成为了中国第一座农民城。

研究表明,农民建城的模式依然是“土地财政”。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土地财政”在中国城市化中的普遍意义。采用“土地财政”的融资模式,是中国处在改革开放初始条件下,唯一可选的城市化途径。即使路文举的“民营城市”的例子,也必须直接或间接通过“土地财政”获得融资。

既然“民营”也可建设城市,那么为什么中国“官营”的城市要远远多于“民营”的城市?根本原因仍在于中国改革的初始条件——《八二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得政府更有条件利用土地市场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这一初始条件,使得“官营的政府”一开始就比“民营的政府”拥有压倒性的优势。而这也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4. 土地财政与信用

“土地财政”的资本属性,是路文和我的另一个主要分歧。路文认为:“土地和住房之所以能成为银行抵押贷款的一种资产,并非是因为具有天然的信用,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降低借贷双方交易费用的工具。”

资产的价值乃是未来收益的贴现,土地及其附着其上的不动产也是如此。不能带来未来收益的土地,面积多大也没有价值。没有价值的土地,就没有信用,也就不可能作为“降低借贷双方交易费用的工具”。

我从来不认为土地具有“天然的信用”。土地的信用来自于附着其上的公共服务给土地带来的现金流(租金)。如果如路文所说:“土地之所以能成为银行借贷的抵押资产,是因为土地是一种耐用品,不容易耗损,其性质容易量度,数量庞大且可分割”,那么沙漠是否也可以成为银行抵押的资产?荒山是否也可以用来降低交易成本?显然,只有能带来现金流的城市土地,才具有信用。而信用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用来降低交易成本。

正是不理解城市土地信用的来源,路文认为:“农村土地没有变成银行贷款的抵押资产,并非是因为在物理性质上与城市土地有什么区别,而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农村土地作为抵押资产。”在我看来,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最大差别,是有没有外溢的公共服务,而不是因为“法律不允许”。

由于农地收益流极低,因此农地作为信用基本没有太大价值,自然无法用来抵押。路文所说的“法律不允许”抵押的农地,乃是城市周边的郊区土地。由于靠近城市,这些农地附着了大量的城市外溢公共服务。如果法律不允许这些土地改变用途,其抵押一样值不了多少钱。

所以,我绝不是像路文所说是:“观察到了城市土地作为融资工具,就臆断认为土地只有在国有化后才能作为融资工具,从而完全忽视了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的限制。”而是认为公共服务是城市土地价值的来源,这才是我们观点分歧的原点。

路文认为:“如果农村土地可以入市,银行一样可以授予抵押贷款,集体土地上同样可以建设城市。”没错,现在城市新区都是在以前的集体农地上建设的,关键的分歧点在于谁投资。如果是农民投资,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自然可以抵押贷款(如路文所举的成都双流蛟龙港)。

但是,在现有的宪法框架下,城市土地归政府所有,使得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城市的基础设施大部分是政府建的。“拥有产权意味着这些土地所有者即使袖手旁观,但仍能获得土地升值带来的利润。”如果允许郊区土地按照城市用途抵押、转让而无需付费,就等于政府公共服务收益的流失,基础设施的成本就无法收回。这就是公共产品普遍面临的困局“免费搭车”。

当然路文可以说为什么不能允许农民拥有和城市政府一样的权利?实践表明,农民通过自发集体行动大规模建设城市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说完全没有,其规模也必定有限。如果城市公共服务由私人开发商提供,一样需要先征地。只要有征地,公共服务外溢一样会导致成本无法回收。美国迪斯乐园为了防止成本外溢,提前将周边大面积土地一并征下,就是一个实例。

几年前,纽约布鲁克林区有一户人家在自家三层楼房边增建了一个两层小楼,被市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房主不听劝告,被告上法院。法院三次下令要求房主在30天内拆掉违章建筑未果后,市政府掏了几千美元请一家建筑公司将违章小楼拆掉并将垃圾运走。房主则被罚款5万美元、监禁60天。

所谓“违章建筑”本质就是土地“自由入市”。相比中国的巨大的“城中村”,同样是违章,美国的规划管制其实要比中国严格得多。而且越是发达国家,小产权、城中村、违章就越少,其原因就在这里。因为只有消灭对公共服务盗窃,制止“免费搭车”的蔓延,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才能被提供。这也是区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一道重要的分水岭。

路文大概也感觉到很难完全否定土地信用,于是退了一步“即使我们在理论上接受赵文的信用观念,土地财政也在过度透支政府的信用。出于任期和追求政绩等原因,地方政府依靠土地抵押,借新债还旧债,致使债务越来越大,一旦政府违约,政府信用随即变为负值,更不利于城市的长期融资。”

路文在这里与反了和前面一样的错误。“土地财政”只是融资的工具,就算被用来透支信用、追求政绩、用新债还旧债,甚至违约等,也都是使用工具的问题。在债务市场,美国政府也透支信用增加福利讨好选民、美联储也会新债还旧债(“扭曲操作”),但你不能说这是债务市场本身有问题。说到底,债市也只是个工具,卖地也是一样。

路文说:“赵文观点的实质是货币信用论(Innes,2004)。该理论认为,信用创造了货币,信用就是货币。”实际上,更早的熊彼特(Schumpeter, Joseph A. ,1954)也意识到“贷款创造存款”这一现代货币现象,并将这一思想上溯到更早的约翰?劳(尽管信用币全面取代商品货币要等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孙国峰在其2001年的经典论文中,将其进一步推广为“贷款创造货币”。英格兰银行Mcleay、Ladia、Tomas在《现代经济中的货币创造》(2018)也提出了类似的思想。这些金融学的最新进展,都为“土地财政”(通过信用)参与货币创造这一事实提供了经济学基础。

路文不同意我 “在中国,居民购买城市的不动产,相当于购买城市的‘股票’ ” 的观点。认为:“政府建设城市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是一种债权融资。卖地收益只是一种还款来源。”这是对中国城市建设的机制缺乏基本的了解。

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基本上都是“吃饭财政”。财政结余用来抵押融资不能说完全没有,也是规模极少。为防止地方政府透支,国家规定,除少数试点城市外,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地方债。现在所谓的地方债,除了部分中央转贷的,都是通过所谓的“融资平台”贷款,而“融资平台”的信用绝大多数来自土地。

可以说,中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直接融资模式,要比世界银行推荐的债务融资效率高得多。一旦出现危机,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差异就会显示出来——间接融资的发债模式,马上就会因为无力还贷出现违约;土地融资只需把抵押土地交给债权人就不会出现违约(当然地价可能低于债务)。

不要看那些通过投资住宅“入股”城市的人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赚得盆满钵满,一旦房价下跌,政府并不会对其投资损失进行补偿。这和通过银行间接融资或者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债务后果完全不同。这也部分解释了中国城市在如此激进的投资下,何以保持了比成熟的市场国家低得多的地方政府违约。

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的城市的不动产市场具有资本市场的功能,而其他国家房地产市场的这一功能却弱得多?这还是要回到“土地财政”的制度特点。中国的没有财产税,这使得不动产价值可以脱离现金流完全靠市场的估值进行定价,这使得投资房地产和投资股票一样,不用考虑“持有成本”。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按照市值对资本市场征税,现在的股票市场还可以存在吗?

路文对我提出的“‘土地财政’为人民币定了一个‘锚’,土地成为货币基准,当货币增发而土地房屋增值时,其他商品的通货膨胀率就不会提高。”很不理解,认为“货币去了开发商那里,投入下次开发,重新回到市场上。藉由信用创造而增加的货币数量,怎么不会带来通胀?”

别说路文不理解,很多经济学家也不理解。今天无论美国、日本、欧洲还是中国,创造的货币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为什么通货膨胀反而消失了?对此,我的解释是,今天的货币是信用货币,货币的“锚”是各种信用,这和过去以实物商品(包括贵金属)为“锚”的货币完全不同。只要信用增加与货币增加同步,通货膨胀就不会出现。如果信用消失,货币就会减少,危机的形态就一定是通缩。

我的判断未必正确,但却可以解释当前的经济现象,并且可以得出被否证、被检验的推论。你可以不接受我的分析工具,但你能找到更好的工具吗?现在货币理论乃至宏观经济学都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路文之所以觉得我的推论“逻辑跳跃让人不知所云。”就是由于其仍然抱残守缺,笃信主流经济理论。

路文认为“货币向土地市场涌动,推高土地与住房价格,更可能是因为其他资产的回报率低,货币流向收益更高的资产。在经济下行、制造业利润下降、证券市场回报率低的情况下,货币自然会涌向住房和土地市场。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加剧了货币向土地和住房的流动和价格的上涨。”

这正是传统货币理论的典型解释。这个理论根本没有意识到“今天的货币”和“历史上的货币”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货币。事实上,货币根本不是“涌向住房和土地市场”,货币本身就是“住房和土地市场”生成。

正是基于错误的货币观,过去十年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政策,没有一个达到预期效果。那些开征财产税的建议,打击的正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信用基石“土地财政”。路文将“货币向土地和住房的流动和价格的上涨。”归咎于“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乃是主流经济学凡问题都拿政府说事的“傻瓜处方”。它解释不了没有政府对土地市场垄断的美国为何住房和土地价格也保持了上百年的持续上升。

路文不同意“‘土地财政’造成了城市房地产价格高”的观点,认为“城市房价高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科技进步、人口聚集、货币流向、大城市的人口政策等多种因素。无法简单地断定,房价高仅仅是因为‘土地财政’”。这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维度的问题。你可以说导致股票市场繁荣的因素有很多,但不能说某个因素和股票市场的繁荣无关。

想象一下,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也要交财产税,那么当房价暴涨时,很多人就会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收入持有房地产,到时只能抛售。这时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还会有现在这么高吗?资本市场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最大问题),就是当前收益与真实的现金流脱钩。至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另一篇文章需要讨论的,但在解决问题之前,你首先要知道其机理。

我在文章里没有敢说的是,今天经济的巨大繁荣,很大程度上是建立的巨大的货币创造之上的。而这些货币的创造离不开信用的创造。当大家在争相恐后批判泡沫时,其实也在享受资产泡沫带来的好处。没有这些泡沫,中国前所未有的商业繁荣顷刻就会烟消云散。

5. 美国的“土地财政”

路文不同意我所说的“‘土地财政’并非中国专利。从建国至1862年的近百年间,美国联邦政府依靠的也是‘土地财政’。”认为我的描述“对美国的历史介绍并不清楚”。毫无疑问,中美两个经济的“路径依赖”不同,它的“土地财政”和中国的“土地财政”自然不会完全相同,否则,中国的“土地财政”也就算不上“伟大的制度创新”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在和中国类似的发展阶段没有“土地财政”的影子。

路文中举的伊利运河建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817年,纽约修建伊利运河(Erie Canal)的做法是,向运河经过的县收取专门的?运河税‘(canal tax)作为运河运营收益不足时,额外的政府债券还款来源。”显然,这和中国使用过桥/路费作为桥梁和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的还款模式一样,但在在融资时,土地依然扮演了重要角色。

根据《新美国经济史》(阿塔克、帕塞尔,2009),运河建设的高潮期间(1816-1860)投资于美国运河的资金可能达到1.88亿美元。各州并没有靠征税来支付这些费用,除了从外国人哪里借来的1.27亿美元,几乎3/4(1.365亿美元)都来自国库。那么联邦政府的钱从哪里来?戈登(2010)给出了一个数字“政府土地办公室(General Land Office)在1832年的土地销售总额为250万美元,到1836年这一数字达到2500万元”。而同一年联邦政府的总收入也不过5080万美元。

路文只注意到:“在1790年至1860年间,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共投资超过4.25亿美元用于改进交通,而联邦政府只花费了0.54亿美元(Wallis, 2005)。”但却忽视了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联邦政府的土地赠与。“从1827年开始,运河两岸5英里宽地带面积的一半被赠与给运河所在州。其它备用的土地,每块面积1平方英里,都留给联邦政府.……国会之所以将公地捐献出来鼓励、赞助和支持当地的内部改善,是因为国会预期运河附近剩余的公地会升值。”(阿塔克、帕塞尔,2009:158)。这是典型的“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出钱,获得运营收益;联邦政府出地,剩余土地升值。试想如果周边的土地不是联邦政府的“公地”,运河带来的“正的外部性”联邦政府就得不到,其捐赠的动力也就会大打折扣。

在那段历史上,土地赠与的规模非常之大。“中西部各州因运河建设而收到的土地超过450万英亩,其中将近450万亩归印第安纳州,而俄亥俄州和密歇根州则分别得到120万英亩以上的联邦土地”。不仅运河,“国会这一立法为日后美国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赠与政策定下基调。” (阿塔克、帕塞尔,2009:158)

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最大头就是土地。各种的强拆和反抗事件不绝于途。正如路文所言“土地财政依赖于征地制度,依靠暴力强拆才能彻底实施。然而,暴力强拆具有较高的成本,带来了与农民的矛盾和大量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秩序与政府信誉。”对比美国,我们不妨问一下,联邦政府的土地是怎么获得的?联邦政府原始土地获得是这样避开“暴力强拆”的?

当我们批评中国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时,为什么不问一下美国联邦政府为何不把土地发给私人,然后由运河公司“公平”征地呢?这不也是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吗?中国城市化的土地是从老百姓手中强征的,美国联邦政府的原始土地又是怎么获得的?即使在1862年通过《宅地法》后这么多年,即使在对铁路、运河、公路、学校连续多年的巨额捐赠后,美国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土地仍然高达国土总面积的32%(约2.64亿英亩),这些原始土地是哪里来的?

追问原始土地来源并非仅仅是道德上的理由,而是希望证明任何城市化都不会是由原来的土地所有者“自发”地建设城市。一定是有一个主体(可以是私人、集体,也可以是政府)先将分散的私有土地公有化(征用或掠夺),配套基础设施,然后通过再私有化给城市土地所有者(通过不动产出售);而绝不可能直接从私人非城市土地,变为私人城市土地。

而其中第一步——从分散的私人土地变为集中的、单一所有权的土地,其成本的高低——决定了城市化的快慢甚至成败。这就是为什么《八二宪法》和计划经济遗留下来初始条件,对于降低城市化第一步的成本如此重要。毫不夸张地说没正是这个看似不那么“道德”的初始条件,成为中国“土地财政”成功的最大秘密。

土地国有化必定效率低乃是主流经济学臆造出来的结论。新加坡在独立前,国有土地的数量约占国土总面积的60%左右,新加坡独立以后,国家通过强行征用,使国有土地达到 2006年的90%。而以色列国有土地更是高达93%,不仅城市土地,而且农村土地都是“国有的”,其余的大部分也是由地方政府所有(樊正伟,赵准,2009)。真正影响土地使用效率的,是实际制度的设计,而非字面上的“国有”还是“私有”。

路文还举了美国“州政府以土地收益作为抵押资产的贷款,导致了债务危机。” ,试图证明地方政府依靠土地作为信用带来的风险。但却矢口不提当时没有以土地作为抵押的贷款也出现大规模违约。这是因为路文所举的几个例子,都是发生在美国第一次大萧条期间(1836-1843)期间。当时“在1842年,八个州和佛罗里达破产。”“1839年,莫里斯银行300万美元债务违约。”“至1841年,印第安纳州不但没有建成一条运河或铁路,还造成了1200万美元的违约(Wallis,2003)”。

戈登(2010)描述当时的情景:“莫里斯运河股票的月初价格为每股96美元,在月末仅仅为每股80美元(到1841年,他几乎一文不值了)……当几个州政府试图为他们的债务进行再融资时,发现市场上根本没有人愿意购买他们的债券。”“到1937年初秋,全美90%的工厂关了门。”路文用这样极端时期的违约,孤立地证明土地抵押融资有问题,其实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

我们真正应当从美国历史上历时最长的这次大萧条中学会的,恰恰是杰克逊1834年开始的激进的“去杠杆”(到1834年,杰克逊基本上已经清偿了所有的国债,这在美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特别是对土地市场投机的沉重打击。1836年,杰克逊趁国会休会,于7月11日签署行政命令,要求“除极个别情况外,8月15日以后购买土地都必须用金币或银币支付。”这实际等于废除了信用货币(银行券)和贵金属并行的货币制度。

“由于对铸币需求的激增,银行券的持有者开始要求用银行券换取金银币,银行为了筹集急需的钱,不得不尽快收回贷款”,结果导致原来由信用生成的货币迅速从市场上消失。流动性不足导致了分工链条的缩短,大规模倒闭、失业随之迅速蔓延。其结果跟前面货币理论所预言的一样,信用的崩溃必会导致通缩。

正像菲利普?霍恩当时在日记里写的:“在投机狂热的日子里我们曾听说过的那些巨大财富,在4月的阳光到来之前,就像冰雪一样融化得无影无踪。没有人可以逃出这场劫难,我们终将一无所有,只有那些债务很少或根本没有债务的人才是真正的幸福者。” (戈登,2010)。路文所说的土地抵押债务违约,只不过是整体信用崩溃的一部分。

今天,我们处在和当年美国类似的发展阶段,遇到的是类似的场景。如果我们不能深刻理解“土地财政”对中国经济的深刻影响,不能理解货币在经济增长中扮演的真是角色,就随时可能犯下杰克逊在1937年所犯下的大错。路文本身就证明这一担忧绝非杞人忧天。

6.“先租后售”保障房

路文最后对我的批评是“建设广覆盖的、‘先租后售’的保障房。”

首先,路文认为:“这个建议无视住房是一种高风险且交易费用较高的资产,其价格可以涨也可以跌。财富差距只在房价上涨时扩大,一旦房价下跌,大量房屋投资者的财富缩水,财富差距又会缩小。鼓励所有人买房,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投资建议。”路还是在用单一住房市场来思考“先租后售”保障房的政策效果,根本没有理解这一政策背后的经济含义。

按照我的建议,“先租后售”保障房根本就不同目前的商品房(资本)市场交叉,而是为“住”的功能设计的,与路所说“投资建议”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现在没房的居民实际上都是在“租”房住,我的建议是将这样的租金积累起来作为“储蓄”,一定年限后,再通过“售”返还购房者,从而一举解决居住和分享财富增长两大功能。

路文的第二个批评是“住房问题,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最为突出,在个别二线城市逐渐抬头,在广大三四线城市,房价问题并不严重,在农村地区更是有大量闲置的房屋。在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哪里有赵文所认为的那样严重?哪里有建设广泛的保障房的内在动力?”

首先,我并没有建议在所有地方盲目建房。所有保障房是依登记的需求,同城市就业挂钩。没有就业,城市不扩张,自然就没有建设的需求。在我的建议里,也从未将住房数量“认为的那样严重”——住房问题严重的城市多建,不严重的城市少建,没动力的城市不建。我认为“严重”的,是单一商品房市场带来的财富再分配问题。建设广泛保障房的动力,不是来自于数量的不足,而是结构的偏差。

至于说农村有多少闲置房屋,纯属无稽之谈。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公共服务,农村没有公共服务,再多闲置房也没有价值。离开“区位”讨论“规模”没有任何政策意义。

我猜路文可能是想说泛滥于城市郊区的“城中村”、“小产权”等违章建筑。但恰恰是不允许其公开买卖交易,才把这些住房“逼到”租赁市场,这些住房实际上现在就是起到“住”的功能。一旦允许其入市,这些物业立刻就会变成“炒”的房子,结果不是拉高城市的居住成本,就是摧毁商品房市场,导致信用崩溃,甚至触发金融危机。

路文的第三个批评是“广覆盖的保障房依然会带来社会不公。即使人手一套、面积等同,保障房仍然会因为区位、楼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无法做到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广覆盖的保障房仅能做到数量上的平等,但无法在质量上平等,更由于缺乏有效的甄别机制,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和矛盾。”

绝对的平均是没有的,在不同的城市购房如同买不同的股票,谁也不能保证今后这些股票价格一定相等。这一制度所能保证的是每一个人都有投资城市的机会。有效的机制就是市场,只要有自由的选择,社会再分配就会趋向于均等。可能在资本家内部也会有贫富差距,但这样的差距总会小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差距。有没有资产的本质,是有没有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权利。

路文批评说:“建设广覆盖的保障房,需要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如果继续依靠土地财政,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地方债务。”其实“先租后售”恰恰解决的是这一难题。如果“只租”的确会产生路文所说的这个问题。改革开放之前的住房制度之所以难以为继,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但如果允许“后售”,保障房自身就具有了抵押功能。由于市场价一定会高于住房成本,“先租后售”的保障房就一定是优质的抵押品,其建设也就无需借助“土地财政”,更不会带来任何地方债务。

“先租后售”之所以可以解决自身的融资,是因为其信用来源与“土地财政”完全不同。土地市场的信用,是来自城市公共服务带来的租金,地价就是租金的贴现;而“先租后售”的信用,则来自购房者的“劳动力”未来收益的贴现,是劳动力的在变化。

在没有“先租后售”制度前,进城打工者的信用等级很差,无法通过抵押自身劳动力在银行系统融资。而有了住房作“过桥”抵押品,劳动力的信用等级大幅提高,其未来收入流就可以资本化。“先租后售”中的“租金“和目前城市打工者所支付的租金是完全不同,其创造的信用也是靠目前“城中村”等小产权住房无法产生的。

“先租后售”效果如何,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实践效果。

2015年12月31日,东莞政府以楼面地价1820元/平米的超低成本,向华为提供可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41.43万平方米的土地。整个项目由20栋住宅楼、一栋幼儿园及社区配套组成住宅用地,预计可容纳5000多人居住。按照华为内部公布的东莞松山湖溪流背坡村第一批住宅配建项目(湖畔花园)的分配方案,带精装修价格只要8500元/平米,远低于松山湖目前2.5万元以上的商品房市场均价。

按照规定,前5年是租赁,期满后由员工购买(员工拥有完整产权),购买5年后才能转让,也就是相当于总共要10年后才能入市流通。按照“先租后售”的模式,东莞将为华为提供多达3万套员工住房(搜狐财经,2018)。

东莞的效果几乎是立竿见影。现金流从深圳向东莞迅速转移。根据凤凰财经(2018)调查,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5月,华为公司在深圳缴纳个税的人数持续减少,从去年的7.29万降到了2016年一季度的6.3万人,而到五月份员工则减少到2.05万人。减少人员月均税额4000元,测算减少年度税源9.84亿元。2015年当年,华为就在东莞创下了10亿元的税收,成为了东莞第一纳税大户,并在2016年成为东莞第一个产值破千亿企业。

7. 房地产政策的背后是财富再分配

路文试图把我的观点贴上“计划经济”的标签加以审判:“赵文一方面担心房价高,许多城市居民买不到房产,另一方面却又不愿意通过集体土地入市增加住房供给。”他提出应当“放开容积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开发房地产”、“放开用途管制”。其实路文按照经济学教科书价格范式开出药方,早已被南美、印度等国家实践证明是无效的药方。

路文把保障房理解为“半计划、半市场”的解决办法。住房不足乃是“规划计划导致的”。提供保障房“不是进一步消除计划并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而是相反要求更多的计划,回到政府为所有人生产和提供产品的老路上去。”这一观点在学界和政界很有市场。其根源就在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供需问题,错误地简化为“价格-规模”问题,认为只要市场供给增加,价格一定下跌。

可惜,传统经济学的这一凡是貌似符合“常识”的观点,其后却隐藏着巨大的误区。同任何商品一样,影响供需的不仅是“价格-数量”一组变量,“种类”对供需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商品房和保障房虽然都是“居住”,但却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正是认为“增加商品房供给就可以压低住房价格从而解决居住问题”的错误认识,导致了过去十几年住房政策的失败。

在中国,商品房市场的本质乃是资本市场,根本不能用来解决居住问题。当股票市场暴跌时,政府都知道要通过买入,增加需求救市;而当面对对资本市场影响更大的房地产市场时,政府却用截然相反的增加供给的办法实施各种打压。这些看上去自相矛盾的政策,都是源于我们对房地产市场资本属性的无知。

解决“住”的问题不能通过现在的商品房市场,而只能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保障房系统,才能在不冲击商品房市场资本功能的条件下,解决“住”的问题。这就是“先租后售”建议的经济学意义。我之所以“一方面担心房价高,许多城市居民买不到房产,另一方面却又不愿意通过集体土地入市增加住房供给”绝不是什么在半计划、半市场的体制下的“自相矛盾”。而是建立在一个单一的市场上,不能同时解决“炒”和“住”两个不同的政策目标这一常识基础上的。

现在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开放农地入市就是帮助农民致富,反之就是仇视农民。路文就认为土地用途管制“导致农民无法将土地房屋等财产,变为其收入的原因。受制于集体土地入市和用途管制的限制,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不被准许进入土地和住房市场,原有的住房资产无法转化为农民进城的资本。”

事实是,郊区农民早已通过小产权,分享了远超过其贡献的社会财富。允许郊区土地“同地同权”,无条件“自由入市”,实际上是开通了一个将社会财富(公共服务)进一步流向极少数地主的通道,使得分配更加不公平。结果是除了少数被征地的农民,大部分农民参与城市分工的成本反而增加了。这不过是打着“保护弱者”的旗号,公然将全民利益转给郊区“地主”的“市场”障眼法。

近年来征地拆迁已经成为郊区地主致富的最主要的手段。允许郊区土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不过是帮助郊区地主在资本市场上将其超额分享的收益流加速兑现。而进入城市的打工者不仅很难从中分享财富升值,反而连之前可以租到的物业(小产权)也找不到了,这只能使已经不公平的财富分配进一步被强化。

在路文看来,租可能是一种更好的解决办法:“为什么家庭不能在住房租赁市场上租用商品房,而将收入用于购买其他投资品呢?“现实中没有谁强迫 “家庭不能在住房租赁市场上租用商品房,而将收入用于购买其他投资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状,乃是因为市场发现不动产升值快过其他资本品。

路文问到:“赵文又如何能判断住房的涨价速度和风险,会比其他投资品更适宜于所有的老百姓呢?为什么家庭不能获得20年、30年、50年的租房使用权,而一定要去购买一套住房呢?如果住房仅要满足居民居住用途的需求,住房的长期租约就可以满足这个需求。居民要享受住房这种产品,只需要获得住房的使用权,不需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路文不理解在“土地财政”模式下,住房和股票一样是财富再分配的“机器”——政府用卖地的钱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提升又带来土地价值的上升。这同通过股票投资一个企业其实是同一个道理。当然,你在一个企业打工,可以不买企业的股票;但你也就因此无法分享企业未来收益的增长。

路文说“如果要让所有居民分享到房价上涨的收益,就需要假设住房在任何时期都是一项利于所有居民的投资品,但这个假设是极难成立的。”我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假设,也不需要这样的假设。“先租后售”的住房即使不升值,住的功能也不会消失。

但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无论你多么不喜欢房地产,过去三十年中国中产阶级致富最快的经济工具就是房地产。正是1998年房改,一夜之间创造出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中产阶级。这一阶层构成的规模巨大的消费市场,已经超过生产能力,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而“98房改”的成功,实质上就是通过“先租后售”带来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先租后售”正是通过双轨制先帮助新市民解决住的问题,再帮助他们获得资本性收入。

8. 土地制度与现代社会秩序

路文在最后,把对土地财政的批评上升到“现代社会秩序”的高度,认为“赵文没有认识到,既有征地制度破坏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权,不利于现代社会秩序的长期建设和发展。”路文用“平等有效地保护产权”这样“政治正确的词汇”把其观点包装起来,把征地拆迁描述为政治团体“通过垄断政治而操控经济”,“以暴力拆迁为谈判筹码,破坏了农民的产权。”

路文声称“只要征地范围不缩小,政府永远有权垄断合法暴力,暴力拆迁就永远是一种威胁,居民的产权就得不到平等保护。”这完全无视历史上和中国同样的发展阶段的国家,都出现过类似的大规模强行拆迁。中国的问题之所以刺眼,乃是由于中国的城市化速度奇快,把其他国家上百年的拆迁压缩在几十年内完成了。

在《李光耀回忆录》里,可以看到当时新加坡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将国有土地从立国时50%多提高到现在的90%多。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那样,在城市化初期就可以几乎无偿获得廉价土地的条件,中国是仿效不了的。但即使如此,美国依然需要使用国家征收权。阿塔克和帕赛尔(2000)在《新美国济史》中在讲到运河建设时就提到这一点:

因建设一种新的更便宜的运输工具而导致的土地价值上升,是所谓正外部性的一个极好例子。施工沿线的土地所有者肯定能从项目完工中获得巨大的资本收益,并且无论他参加和赞助该项目与否,他都可以从中收益,……拥有产权意味着这些土地所有者即使袖手旁观,但仍能获得土地升值带来的利润。……出于这个原因,法院和议会经常介入进来,它们对土地所有者实行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权——只要给予私有财产所有人‘公平’的补偿,国家无需同意就可以为公共用途而征用私有财产。(p.174)

能否有效使用宪法权利低成本拆迁,是城市化必须跨过的门槛。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仿效不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模式,无法低成本获得土地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实际上,中国征地拆迁的交易成本已经大幅上升了。土地净收益从改革开放初期占土地收入80%骤降至现在的不到20%。在80%的成本中,60%被用来做征地拆迁的补偿。

正像路文中注意到的那样“近年来征地成本日益高涨,有的地区达到每亩地上百万元”,“暴力强拆具有较高的成本,带来了与农民的矛盾和大量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秩序与政府信誉”。这也是近年来公共项目成本暴增,导致城市负债骤增,固投速度降低,经济增速下滑的重要原因。这也从相反方向证明,当年国家强制征收能力对“现代社会秩序”多么重要。

路文把平等保护产权和税收财政结合起来,认为:“居民的产权得不到平等保护,政府就难以收取财产税”。当年印第安人的产权按照今天的标准,未必得到“平等的保护”,这个并不妨碍今天的美国政府收取财产税。在城市化初期的“强制”和城市化完成后的“保护”是不可分割的连续过程。用一个阶段否定另一个阶段,乃是历史的无知。

2012年,台湾大学朱云汉教授有一个著名的演讲。在回答中国过去三十年“这样一种快速的、大规模的、史无前例的兴起是如何成为可能的?”这一问题时,提出“中国完成了一场相当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因为它把私有财产权,尤其是最重要的土地资本集体化,不是国有就是集体所有。而这个庞大的集体资产,大部分是国有资产,是中国后来三十年快速发展的资本。其他很多国家没有走这条历史道路,就很难有这个历史条件。”

9.结论

严格讲“土地财政”这个词本身并不是一个正确的学术概念,财政”两个字本身,就意味着我们在土地财政发现之初就对其缺少正确的认识。在我看来“土地金融”(也就是其英文翻译Land Finance)更接近中国这一制度的本质。刘守英(2018)在最近“跑不完的真实世界” 里说:“土地财政”概念就是他“在一线调查发现并提出的。”虽然我没有看到原始出处,但基本可肯定这一概念是作为负面的现象被提出的。

现在很多人给我贴上“为土地财政辩护的标签”。其实,在我所有的讨论中都认为“土地财政”同任何制度一样,一定是有利有弊。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作用。我在最近一篇文章(赵燕菁,2018)就认为“土地财政”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随着城市化进入2.0阶段,中国应当从资本型增长走向现金流型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财政”不重要了。路径依赖告诉我们,新的增长模式一定要能嫁接在现有的模式上才能成功。

作为结尾,我还是要感谢路文博士对拙文的系统讨论。特别是路文应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使我得以有机会从理论上对“土地财政”一文的批评做一个系统的回应。在我看来,“土地财政”大讨论不应停留在观点对错的争论上,而是要深入到不同观点所依托的理论上,从而将这次讨论当成一次提升中国经济学的宝贵契机。

守英在他的文章里不点名地揶揄我“用一套自创的理论和自造的事实搞出一套所谓的理论来解释这套东西有多么的伟大”。其实,我的很多想法在西方非主流的经济学家(哈耶克、诺斯、奥尔森、蒂伯特等)的著作中都有提到,我只不过是将其组装为一个新的框架用来解释中国的经济增长。在我看来,也许我的“自创”并不成功,但我坚信,简单复制粘贴主流经济学已经不足以解释中国经济增长这一伟大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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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7 09: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燕菁:关于“土地财政”问题的几个理论误区

我在《第一财经》专访中提出的关于土地财政的观点,以前在多种刊物和会议上都曾提出过。这次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大概主要是因为这一次我是用地方政府官员的身份发表的。在采访中,我的观点实际上有三个,第一,土地财政本质是一种融资手段,对中国经济是有重要贡献,不宜全盘否定;第二,目前的土地财政在二次分配上是有缺陷的,需要通过“房改”等措施加以改进;第三,土地财政是阶段性的,较适于城市化初始阶段。

对于那些没有什么价值的“口水”,我向来懒得回复,不过,对那些貌似“学术”的观点,特别是对那些以经济学名义提出的指责,我还是想作一个回应,并借此澄清我和一些经济学者之间的分歧。

从反应看,无论舆论还是学界,大都把注意力集中的我的第一个观点,也就是为土地财政辩护上。在我看来,即使无视我完整的观点,孤立地拿出这一部份进行偏颇的批评,所依托的数据和逻辑也并不可靠。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南方都市报》上一篇马光远的文章。


  一、中国经济增长与土地财政无关吗?


马博士认为:“纵观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成功经验和经济增长的奇迹,……和土地财政没有任何关系”。这个观点,在当下的学界很有市场。但可惜却与事实不符。你可以说土地财政模式不好,但却不能说土地财政与中国的经济增长“没有任何关系”。深圳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

深圳特区建设时的人均收入不足100美元,地方财政收入才1700万人民币。从第一天起,深圳就注定无法通过传统的计划渠道筹集到大规模开发所需要的资金。借鉴香港的经验,罗湖区建设指挥部建议土地出租,正是这关键的一步,为深圳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筹到了第一笔资金。从此,深圳“白手起家”在短短三十年内,发展成为上千万人口的巨型城市。

可以说,“土地财政”乃是深圳经验对中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深圳的发展乃是随后中国城市化大推进的缩影。乃是中国城市化模式的先声。此后,中国高速城市化,无论是当年的珠三角、长三角,还是今天的渤海湾、中部崛起,走的都是这条“土地财政”的路。这是这条路,拉开了中国与其他发展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的差异。

有人说,中国经济增长靠的是外部需求拉动,两头在外使中国可以利用成本极低的劳动力参与国际经济。可问题是世界上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不少,怎么唯有中国的经济有如此明显的竞争优势?甚至在劳动力已经优势不再的今天,中国的“出口机器”依然停不下来?其中真正的秘密,正是在于土地财政背后地方政府的大量补贴,从最初的免税、减税,到现在的政府直接融资、优惠,地方政府对产业的财政支持越来越多。而这些变相的补贴,并非来源于税收,而是依靠土地收益。

也许有人说,你说的只是地方政府的发展模式,但就整个国家而言,特别是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土地财政并没有多少作用。表面上看,的确如此。按照目前税收制度,生产环节的税收(如增值税)依然是财政的主要来源。按照现在的分税制,中央又拿走了大头。这就意味着,尽管中央政府一再指责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同时也补贴了中央财政,甚至可以说主要补贴的是中央财政。把1994年后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持续超过GDP增长,绝大部分归因于土地财政的间接转移,其实一点也不夸张。

土地财政有很多缺点,这一点我在十年前就注意到了,也从没有否认过,但是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成功经验和经济增长的奇迹……和土地财政没有任何关系”,那不是缺少基本经济常识,就是在有意误导大众。


  二、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恶化了吗?


马博士的第二个观点,就是:“一方面是卖地收入的暴增,另一方面却是地方债务的日益沉重。” “到2011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将会高达 1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将至15万亿元”地方政府“在无地可卖的情况下,只能走向名义上的破产财政。”这种观点看似直观,但却一点也不“专业”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增加是好事还是坏事?

在金融不发达的时代,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完全取决于“过去”劳动剩余的积累。但如果借助金融体系,则可以抵押“未来”的收益。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政府出现了这么多次金融危机,闯了这么大的祸,负的债要远比中国队方政府多,却没有一个国家干脆立法,禁止政府融资,以防“走向名义上的破产财政”。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财政虽然没有破产,但基础设施却“欠账累累”。可以说,“负债”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负债越多,表明政府信用越好。陈志武先生比较过历史上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的政府,发现前者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后者则是负债累累,但发展下来,却是后者远比前者速度更快、质量更好。

的确,政府负债会出现财政危机,甚至破产,但这就如同开车会增加交通事故一样,我们不能用放弃开车来解决开车带来的问题。同样,我们也不能用不借债,来防止融资的风险。土地财政本质上也是一种融资模式,它极大地扩张了地方政府的信用,盘活了“未来”的资产,增加了政府的负债能力。

在城市化的初期,资金短缺需要融资是普遍规律。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刘易斯在《国际经济秩序的演进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中发现:“城市人口每年增长速度低于3%的国家(法国1.0%,英国1.8 %,德国2.5%)给别的国家贷款,城市人口每年增长超过3%的国家(澳大利亚3.5%,美国3.7%,加拿大3.9%,阿根廷5.3%)向别国贷款。”而中国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通过土地财政实现了大规模融资,避免了向国外大规模举债,在我看来不仅不是土地财政的问题,而是土地财政成功。只要看看国家地方政府在我国同样人均经济水平的时的基础设施,就可以知道土地财政对于中国前所未有高速城市化所作的出的巨大贡献。

马博士问:“按照赵燕菁的逻辑,在土地收益年复一年暴增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应该日益改善才对,民生应该日益提高才是,地方的经济结构更应该日益合理才是,然而,实际情况呢?”我想,只要对土地财政之前和之后的实际效果加以比较,无须专业的经济学知识,都可以判断“在土地收益年复一年暴增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是否改善,民生是否日益提高,地方的经济结构是否日益合理。我的逻辑根本无须推理,只需最起码的智商。你总不能硬说过去十几年中国经济的大飞跃,是源于土地财政的失败!


  三、土地财政是寅吃卯粮吗?


马博士还有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地方政府负债“唯一可靠的还款来源就是卖地,而即使按照09年的土地转让总收入,还清这些债务,免除利息,也需要整整10年的土地收入,而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把几代人的土地储备都卖得一干二净”。因此,他得出结论,依赖土地财政最终的结果就是走向财政破产。这个观点,是外行抨击土地财政的最常听到的理由。可惜,却不是正确专业答案。

土地财政不是拿去发工资,挥霍掉了,而是形成了巨大的存量资产。无论是桥梁、道路,还是铁路、机场,这些资产都会在未来几十年内发挥巨大的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收益很大一部分,被用来作为优惠政策的一部分,招商引资,补贴企业。这等于是将一次性土地收益转变为经常性税收收入。如果企业持续缴税,财政就是可持续的。认为地方政府负债“唯一可靠的还款来源就是卖地”,纯属学者书斋里的想象,和现实一点关系都没有。

的确,理论上讲,最终土地会“卖光”,但这根本不需要我们担心——基础设施已经建设,城市化已经完成,还要卖地干嘛?有人以深圳为例,认为现在深圳无地可买,下一个十年财政无以为继,因此认为深圳的模式(也是土地财政的代表)是不可持续的。其实,深圳以比其它城市更快速度实现了城市化,更早转入常规发展,恰恰表明了土地财政的成功。批评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就如同说,开车太快达到目的地会导致油耗加快,使开车的行为“不可持续”一样。只要能更快达到目的地,“耗油量”大并不是高速度的“问题”。

卖地收入在居民享受免征财产税的制度下,实际上是“融资”,是负债,而不是“收益”。政府必须在未来70年,以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偿还这部分债务。马文提出:“在房地产步入‘疯狂’的2007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达到12150亿元,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15%,年均增长率39.5%,而在房地产最为疯狂的2009 年,土地出让总价款比2008年增加了惊人的63.4%”就是犯了把土地收入等同于财政收入的典型错误。

把土地收益理解为“融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土地财政的本质。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不考虑制度背景(没有交易成本),不同的融资模式应当是等价的。那种制度更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始制度的差异。在中国城市化初期,地方政府没有财产税(老百姓没有财产),又禁止抵押财政收入发债,只有土地融资一途。恰巧垄断的一级土地市场制度,又为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环境。土地财政并非改革者的有意设计,而是“路径依赖”(摸着石头过河)的自然产物。

批评土地财政的问题,并不能废除土地财政。学界首先回答的问题应当是,是否有优于土地融资的其它模式。十年前,土地财政还没有真正开始发力,那时,我也是发达国家税收财政模式的鼓吹者。但近几年,北美地方政府的财务破产,特别是去年以来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暴露出民选制度下,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过度负债和盲目承诺,加税十分困难,使我感觉到,基于税收的融资模式,成本极大。法国的大罢工、希腊的骚乱都表明,这种方式融资来带的社会后果,一点也不会比征地拆迁来得小。

2008年的全球金融风暴,美国房价暴跌,资产被迫大规模重估,导致基于不动产的税收急剧减少,而民选机制又制约了加税的可能,结果地方政府大量违约,甚至需要联邦政府救助才能维持一般的公共服务。这就提醒我们,“标准的”发达国家财政模式,同样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西方的财政模式也是有问题的,我们什么要抛弃风险较少的土地财政。我并非认为土地财政十全十美,而是认为除非我们已经找到的新模式更好,否则,不要轻言放弃一个有缺点旧模式。吃药是为了治病,但前提是不能患上一种更麻烦的病。


  四、土地财政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吗?


马博士对土地财政一个重要批评,就是地方政府“通过低价从农民手里拿地”“变相掠夺农民的财富”。这个观点,对于外行人特别具有欺骗性。甚至连政府一些官员,也认为这样是在占老百姓便宜。其实,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获得的利益并不是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政府要用这笔钱建设道路、桥梁、医院、学校、市政管线、电力设施、公园绿地、机场、港口……,只有提供了这些基础设施后,原来的农地的地价,才能变为城市土地的高价。最后城市真正能够出让的土地,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以厦门的实例,真正能够出让的土地,只占全部收储土地的22%。拿这一部分配套好的熟地和完全没有基础设施配套的生地比较低价,就像比较饭馆里“猪肉”的价格和猪圈里“猪肉”的价格一样,毫无经济意义。

即使剩余的土地收益,地方政府也还需要拿来补贴能工业——通过创造就业,将城市化的好处转移给没有被征地的农民,通过税收,将一次性的土地收益转变为可持续的税收,传递给未来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收益越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就越高。相反,政府提高补偿或降低地价,土地收益转移到少数人手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数量就会减少。而未来政府服务的,也包括今天被征地农民的后代。等于在时间上,将土地财富转移到更多的居民,怎么能说是“变相的掠夺?”

征地拆迁导致贫困,其实另有原因。以前政府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基于土地目前用途收益的贴现。应当说,城市化稳定的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这样的赔偿也是公允的。但在城市化转型期,农民缺少使这些一次性补偿转化为资本的知识和技能,城市化后,为支付公共服务需要的生活成本的快速上升,导致很多农民征地拆迁返贫。

最近,地方政府已经注意到不仅要给农民“兔子”(增加各种社会保险),还要给他们“猎枪”——通过以成本价向农民出让不动产等方式,帮助农民将征地补偿转化为可持续的财产性收入。现在拆迁户的困难,乃是失去土地收益而财产还没有资本化(出租)之前的过渡期的困难。只要熬过最初的几年建设期,城市化将会使原来的农民以数倍于传统生产模式的速度迅速积累财富。

有学者说,政府根本不用插手,农民自己会配套基础设施,然后出让熟地。但我们只要比较一下深圳特区内政府主导的模式和特区外“自发城市化”的实践,就可以看出两种模式的差异。2000年我在深圳参加规划,当时特区内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4亿元,而宝安区仅为1.1亿元,龙岗区为1.3亿元。十年过去了,我以前的同事告诉我,特区内外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比以前更大了!

改革以来,资产直接私有化的实践不是没有过。当年就有学者鼓吹矿产资源私有化。现在好了,看看那些暴富的煤老板,难道这就是我们所要的公平吗?樊纲最近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地产业的发展实际上已使中国农民分化为两大群体:城乡结合部以经营地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主”,以及远离城镇仍以务农为生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很少有学者意识到这两种农民的本质差异。如果按照马光远的逻辑,将土地升值完全“赔偿”给原来的地主,势必造就出比矿产资源私有化更大的不公平。其导致的贫富差距将会远比现在更大。

土地财政并非公有化,而是通过商品房“再私有化”。我建议的“房改”就是改进二次分配的“再私有化”,使社会财富在更大的范围内共享。而不是把公共产品带来的土地溢价,像矿产资源那样,直接送给被拆迁人。


  五、土地财政必然推高房价吗?


马光远认为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政府“通过极力维护高房价,继续掠夺大众的财富。”这个观点很流行。但我在政府工作多年,就是看不出地方政府如何推升房价。不要说房价,就是国有土地的价格,政府都决定不了。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现有体制下,地价,特别是房地产土地的价格,完全是由市场决定。任何政府胆敢干预地价,特别是降低地价,都会被严厉惩处。就算地方政府有心“极力维护高房价”,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换句话说,那些认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共同推高地价的故事,都是学者和大众的“臆想”而非事实。

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条件下,价格通过消费者竞争决定的。开发商成本的降低,不会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假如市场面包是10元钱,商人绝不会因为买到便宜面粉而降低面包价格。如果面包商良心发现,降低价格,就会有炒作面包的商人介入,最后市场上面包的价格依然会是10元。目前的住宅市场,是典型的消费者竞争市场。大量土地招拍挂都是以高于(甚至远远高于)政府起拍价成交的。因为政府土地价格降低,都只会转移利益给开发商,而不是消费者。

至于说“在土地财政的模式下,房地产本身完全成了抢夺居民财富的工具,甚至祖宗几代人的财富最后都集中在一套房子上面”更是无稽之谈。老百姓为什么拼命购房?不是因为房地产“掠夺居民财富”,而是老百姓发现房地产积累财富的速度比其他方式更快。如果股票上涨得快,居民也会用“祖宗几代人的财富”去购买股票,这与“掠夺居民财富”风马牛毫不相干。

地价是公共服务的函数。在土地财政模式下,只要你拥有不动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就会导致地价的上升,社会新增财富就会源源不断地转移给你;反之,如果你没有不动产,就无缘参与以不动产升值为特征的财富转移。由于这种途径转移的财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速度上都远远大于工资性收入的转移,导致了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迅速分化。

显然,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途径有两个,一个,就是对不动产征税,抑制通过不动产转移社会财富的速度。对穷人来讲,房价可能降低,但持有的成本加大。原来给银行交按揭的“房奴”转变为给政府交财产税的“房奴”。另一个途径,就是我建议的帮助没有不动产的居民通过“房改”获得不动产。地价上涨的过程,不仅不是掠夺居民财富的过程,而是成为分享财富的过程。居民置业成本大幅降低,不仅不会“成为中国内需不振的最大的罪魁祸首”,相反,会带动从家具、电器到装修一系列内需市场的扩张,土地收入越高,政府成本价提供住宅的范围和规模就会越大,即使商品房价格再高,全社会的住宅“均价”也会拉低。

如果采用这个路径,居民置业成本大幅降低,还会带动从家具、电器到装修一系列内需市场的扩张,根本不用像马博士担心的那样,房产会“成为中国内需不振的最大的罪魁祸首”。土地财政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只需稍加改造,就可以成为缩小贫富差距,扩大消费规模,抑制工业成本(特别是工资)上升的有力工具。


  六、土地财政导致产业空心化吗?


马光远博士对土地财政的另一个指控,也是十分值得商榷。他说:“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外资都争先恐后进入房地产业,直接导致我们赖以发展的制造业日益萎缩,逐渐丧失竞争力,这将最终使得经济呈现‘空心化’,整个经济体将 演化成一个只追逐财富分配,而不创造财富的‘传销化’体系。”并认为,“对于中国经济而言,当前最大的危险即在于此”。

这个推理我已经听过很多次了,但一直不知道其逻辑是怎样建立起来,也从未看到有说服力的实证分析。现在的学术界充满了这一类大而化之的结论,却从没见到统计和数据的支持。至少,与我在实践中看到的案例出入很大。现在,房地产已经被媒体和学者集体妖魔化。我就不明白,制造住宅和汽车有什么不同。为什么电视、汽车、火车被认为是制造业,甚至高技术产业,而生产住宅却视为第三产业,甚至虚拟经济?现在M2高达69万亿,流动性极度过剩,即使房地产利用了巨额资金,银行存差仍然高达20万亿,何以说房地产“抢”走了本应投入制造业的资本?

“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外资都争先恐后进入房地产业”,乃是因为房地产业率先建立起一套通过信贷消费的商业模式。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信贷生产上,同时也体现在信贷消费上。但在中国,一般商品,即使是像汽车这样的大型耐用消费品,信贷消费也正在摸索阶段。可以说房地产,是中国第一个真正建立起完整信贷消费模式的商品。对于扩大内需而言,这一模式的意义怎样拔高都不会夸大。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外资都争先恐后进入房地产业”是房地产消费模式的成功而非问题。没有房地产,“我们赖以发展的制造业”一样会“日益萎缩,逐渐丧失竞争力”。我们不仅不应打压住房的消费模式,相反,其他制造业要想生存、发展乃至升级,也必须向房地产一样,发展出一套利用信贷生产和消费的商业模式。唯如此,制造业才可以像建筑业一样,成倍扩大内需市场和生产规模,流动性过剩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在现实中,房地产作为产业融资的一种手段,不仅没有占用本应进入产业的资本,很多情况下,成为产业融资的间接手段。就我所知,许多企业,如河南富士康、深圳华为、重庆惠普、成都戴尔、大连英特尔、上海的迪斯尼都把政府的补贴作为选择投资城市的重要条件。甚至像高速铁路这样的国家项目,也都有地方政府的巨额补贴。这些补贴有的是以减税形式出现,有的是以地价形式出现,有的是以配套基础设施员工住房形式出现,有的干脆就直接注资入股。而所有这些进入产业的资金,很少来自财政,绝大多数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土地收益。这些补贴动辄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没有土地财政,地方政府根本不会有如此规模的融资能力。

不仅工业如此,第三产业也是如此。比如华侨城的模式,就是先低价获得一片土地,然后建设主题公园,周边土地升值后,平衡主题公园投资,最后将主题公园变为长期持有的产业;华强类似,不同于华侨城,华强模式是政府直接补贴企业,而补贴的资金,则是通过周边政府土地升值平衡;万达的城市综合体模式上大同小异,它先建设商场,住宅升值后,平衡商业,而商业则作为永久物业,长期持有,获得租金收入的同时分享城市土地升值。此外像瑞安的新天地、西安的曲江旅游集团、成都的文旅集团、奥体房地产等等,商业模式大同小异,都是通过房地产融资、平衡,迅速建立起各自的产业帝国。

即使就短期而言“房地产业,直接导致我们赖以发展的制造业日益萎缩,逐渐丧失竞争力,这将最终使得经济呈现‘空心化’”这个结论也是有问题的。宋国青就认为“说2009年上半年那么多钱都进入虚拟经济,没有多少进入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没有增长,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一个可靠的数据是发电量。“2009年11月发电量同比增长率是28%,要让日本的发电量增长到现在这个速度恐怕得用十几年,甚至20年,然而中国一年12个月就增长了28.8%。”,正常情况下G D P增长速度比发电量慢一些,比工业增发更慢, “然而发电量这个指标可以非常清楚地说明,从2008年11月份到2009年11月份,中国的实体经济是以比过去高得多的速度在增长”。

在我看来,马博士所谓的:“一个经济体,如果大家都不做实业,不搞科研,不提高核心竞争力,而只玩虚拟资本和房地产,只追逐短期利润,只热衷炒作,最终的结果就是竞争力的丧失和经济的最终崩塌。”乃是只见树木,不仅森林,没有了解整个经济增长的流程,仅看到一个经济运行的一个片断,就轻易得出房地产与实业对立的结论。即使不能说这些观察是完全错误的,最起码也是片面和不完整的。


  七、社会需要更加独立和理性的思考


以上分析,并非要证明土地财政是完美无缺的。无论征地拆迁模式,还是补偿标准,都有大量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在《第一财经》的采访中指出:“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并建议“70年以后,大部分居民在城市拥有了私有财产,中国就可从‘土地财政’模式转为‘税收财政’模式”。我反对的只是“现在一边倒地否定土地财政,似乎土地财政一无是处”。当我们要放弃一种模式之前,起码要知道新的模式至少在理论上是否更好。

其实,我本人是最早意识到土地财政存在问题,并呼吁开征财产税的人之一。十年前,我在建设部内部会议上就提出这个意见。2002年我在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提出向财产税模式转型的观点甚至早于周小川在 2003年12月在“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发表的那篇《从税收改革的趋势看城市土地管理》著名演讲。也正因如此,我特别理解现在流行的对于土地财政的偏见——我经过十年思考才理解土地财政的本质,当然不指望别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接受。

现在很多学术讨论,非常不专业,很像当年的大批判。比如在马的这篇文章里就说:“这位局长甚至不惜拿出被历史公认血腥、野蛮的英国圈地运动和美国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事例予以佐证”。其实,只要认真看一下我的原文,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我意思是,“土地财政”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通过掠夺和圈地“非土地财政”模式,一点也不比土地财政“更公平”。意思和马的解说完全相反。

学术研究的基本素质,就是要勇于面对新发现的事实,勇于放弃被现实否证的理论。将土地财政与高房价联系起来,乃是我在2002年前后最早提出的。但后来我发现,土地财政不过一种融资工具,既可以推高土地成本,也可以用来解决大众住宅问题。如果政策合理,就可以通过土地财政融资,以极低的成本,超常的规模,像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那样,在短期内一举解决困扰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居民住宅问题,跳过导致南美洲国家贫富分化的“增长陷阱”。

对于我在《第一财经》的采访中观点,不同意的大概占80%。对这个比例,我并不惊奇。一个80%的人支持的观点,可能会是个“好”观点,但决不会是一个“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充其量是说出了一些人所共知的“常识”。越是看似全体一致,绝对正确的观点,越是可能隐藏着重大风险。现在似乎有一种“学术共识”,只要是抨击政府,就基本上意味着观点正确。其实,这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今天的学者们,越来越随大众起舞,改革初期那种卓然独立,逆水中流的学者,在言论自由的今天,反而成了稀缺品。这才是真正需要我们担心的

。(作者:赵燕菁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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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7 09: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燕菁:房产税试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2001年前后,我就曾在建设部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建议征收房产税。但当时部领导说中央正在考虑的是如何减税,且税收本身是财政部的事权,这一建议也就不了了之了。尽管如此,我还是在中央电视一个对话栏目提到了这一观点。可以说,在土地财政开始的早期阶段,我是一直力主推行房产税的。但随着房产税逐步引起重视,并多次被写入中央文件,各方的态度越来越积极,我的观点反而更倾向于慎重。在我看来,任何政策都是有利有弊,如果只看到好处,不考虑坏处,极有可能在出现意料不到的效果时惊慌失措。今天,我想从利弊两方面对财产税征收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分析。



对房产税试点政策的评价



先说房地产税试点的“利”。

房产税提出至今20多年,直到最近终于步入正确的轨道。一个主要的依据,就是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多地试点

这次人大决定中特别提出,由“国务院制定房产税的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点非常重要。上一次只选择重庆和上海两个试点城市,实际上还是把房地产税作为一个顶层设计的税种,全国统一实施。中国是一个全国统一税率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地税包括共享税,无论税率、还是征收标准,在全国几乎都是无差异的。而这一次房产税表明,税制的设计者终于明白房地产的本质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定价,其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中国各地资源禀赋千差万别,地方政府给公共服务定价的模式肯定也应不同。因此,地方税应当是地方政府的事权,至少不应该是一个全国无差异的税制。从各国经验来看,财产税的征收无不是因地制宜的。在美国,不仅各州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不一样,甚至一个城市中各学区的财产税税率都不一样。所以说,这次人大授权“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表明政策制定者开始对房地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房地产税作为一种地方税,最终一定是各地根据自身要素禀赋和经营理念自主设计的结果。收不收、收多少、怎么收,都应由各地自主决定。

第二,试点期限。

由于房地产税的最优税率只有通过试错才可以找到,因此,人大这次给了地方政府5年的期限进行探索是合适的。税收的效果在1-2年内可能无法显现,但如果试点期太长跨越多届政府任期,决策者对政策后果缺少直接责任,这势必会影响税收设计的动机。而在5年内,调整2-3次大体上就可以试探出合理的税收区间。不仅如此,此次人大决定可以根据实施效果,再决定是否继续授权5年,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出台这一重大税收时,并不打算急于求成。西方国家很多主力税种(比如所得税)往往需要经历几十年,在多次废立后才能最终确立下来。房产税是千秋大计,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中国国土空间广袤,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差异很大,探索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房产税税率确定、征收办法等,很难用成文法的方式,通过顶层设计来完成。分散独立的试点,实际上是借鉴了习惯法的一些做法方法,在习惯法看来,整个立法过程就是一系列的试验。人大这次试点授权,使得房地产税立法过程可以在实践中不断试错,通过判例不断修正,可以极大地降低房地产税带来的风险。

第三,地方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从高度计划的财政分配体制,演变为一个竞争性的公共服务市场。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主要的特色。在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初期,竞争性的公共服务市场还没有形成,为了防止地方政府“乱收费”,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制是完全必要的。但无差异税制的弊端,也使得地方政府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发现和创造符合自身要素禀赋特征的公共服务定价模式。这就好比奥运会不论运动员身体条件差异多大,都只能参加同一个比赛。其结果就是具有特定身体素质的运动员,一开始就锁定了比赛的结果。地方政府也一样,统一税收的结果就是不同资源禀赋和地理条件的先天差异,在一开始就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最终绩效。长期结果必然是区域产业趋同、贫富差距加大,城市之间无法通过差异化竞争形成产业分工。

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海南岛。其资源禀赋非常适合发展旅游业,但因为当前的税收主要是从生产环节征收而不是从消费环节征收,这就迫使海南也要发展化工业之类和自己禀赋相悖的产业才能维持基本的公共服务支出。反观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旅游城市,比如迈阿密就可以通过房产税,在消费环节为其公共服务定价。如果三亚在消费环节有足够的税收,就可以专注发展符合自己自然禀赋的休闲度假产业。中国其他自然生态禀赋富集但不适合发展工业的“落后”地区,实际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重生产、轻消费的税制决定了“绿水青山”难以变成“金山银山”。而房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消费环节拥有资源禀赋的地区更多的发展机会。

缺少差异化税种,就不会有差异化的竞争。无论东西南北都只能被逼到同一条赛道上。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可以选择的商业模式。过去我们的理解是:要发展什么行业,就要给这个行业减税。其实正相反,想发展什么行业,就要对什么行业征税。税源不同,才可以差异化发展,才有可能各擅所长避免同质化竞争。此次人大授权试点,更主要的不是设置一个新的税种,而是开启了税权下放的进程。在这个意义上,房地产税试点很可能是一个堪比当年央地分权的伟大改革。通过房地产税下放,地方政府第一次获得了创设税制的权力。而差异化的地方公共服务定价,将会使原本单一项目的地方公共服务奥林匹克竞赛,发展出无数新的比赛,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特征可以因此被发现、利用,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四,制度迁移

房地产税还给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具。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分的制度,对于中国土地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原始资本的获取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也是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绩效差异巨大的主要原因。但土地双市场结构也导致了中国特有的介于国有和集体两个市场之间的“小产权”(比如集体土地上的大量“违建”)。有了财产税这个工具,就给解决“小产权”入市的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渠道——只要交足额财产税(足以支付其相关的公共服务成本),就可以通过城市更新给这些“违章”物业颁发“大产权”证书。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房产税试点将集体土地上的物业排除在外,反映出政策设计者还没有意识到房地产税的这一功能。目前商品房大部分没有达到70年的使用权权期限,作为房地产税征收的主体是非常困难的。此次房地产税恰恰应该从实际上已经在享受城市公共服务但却从未缴费的集体土地上的物业开征。以大产权换房地产税,可以以较小的阻力,消化已经被城市包裹的非正规物业,一方面可以为今后到期物业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探索经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造一个更能耐受税痛的社会环境。



推行房产税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面重点谈一下房地产税的“弊”。

第一,资本折损。

现代经济增长的最大特征就是不依赖过去的剩余完成积累,而是依靠未来收益的贴现完成资本积累。贴现率(市盈率、售租比)的高低,取决于资本市场的信用。信用越好,资本估值越高,资本也就越便宜、规模越大。现代经济间的竞争,基本上就是资本的竞争,比的就是谁能创造更廉价的资本。因此,加杠杆去杠杆、加息降息都必须放到全球竞争的大环境里才能做出正确抉择。纵观世界各国,发展最快的时期基本都是资本充裕的时期。比如日本是房价高的时候发展快,房价低的时候发展慢;韩国也是如此。日本房地产崩盘,泡沫破裂“失去的二十年”正是韩国房价飙升的二十年。资本价格高意味着韩国比日本的资本更充裕,韩国企业也因此可以比日本公司更能够承受亏损,并最后把日本企业拖垮。日韩大博弈的背后,其实就是资本能力的较量。实战表明,资本廉价的经济可以抗击更强烈的冲击,承受更大的亏损,并在对手资本耗尽后抄底对手的资产和市场。资本价格高并不是坏事,崩盘才是坏事,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等号。

中美两国之所以是全球化受益最多的国家。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这两个国家有着世界两个最强大的资本市场:美国股市和中国房地产。美国股票市场的强大体现在在“泡沫”膨胀时,总是高于对手市场,为产业提供最廉价的资本;崩盘时,又总能晚于对手市场,成为资本最安全的避险之地。在信用经济时代,谁的资本市场能挺到最后,谁就能笑到最后。反之,谁先崩盘,谁就可能被抄底。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显示,中国房地产甚至比美国股市有更好的信用,中国当时抄底了很多国际资产(比如吉利抄底沃尔沃)和市场,逆全球经济趋势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升级。同样,中国能够抵御此次疫情,也并非因为多强大的制度,而首先是因为有钱。有的城市疫情期间,仅仅连续多次全民核酸检测的支出就要100多个亿,这些钱都是当地政府通过土地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支撑的。没有钱,中国很可能就是另一个越南或印度。房地产对中国经济正面影响有多大,反面影响也就有多大。三季度经济增速下滑有很多原因,在我看来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错误的房地产政策导致多城房价暴跌和土地流拍。如果这两项指标持续低迷,不仅第四季度而且明年上半年增速仍会持续下跌。被增长隐蔽的许多社会问题都会集中在20大之前爆发。

资本市场是未来收益的贴现,是未来收益和贴现率的乘积。对资产加税,本质上就是未来收益资本化的逆过程。房地产税意味着提前支取未来现金流,因此,即使贴现率不变,资产也会贬值。其他国家也有房地产,为什么他们的房地产市场没有成为和中国一样强大的资本市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部分国家有房地产税(property tax),而中国没有。如果按照3%的税率征税,相当于33年重新买了一遍。和70年免税物业相比,理论上市场价值缩水至少一半。在这个意义上,房产税就是土地资本化的逆过程,征收房产税就相当于把未来资产又还原为现金流。开征房产税,就是在打击中国最大的资本来源。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真正强大的资本市场就是房地产——几乎等于美国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资本的总和。一旦资本市场因开征房地产税受损,将会对政府所有重资产投资(包括补贴研发、参股创投、升级国防、高等教育、基础设施等)造成影响,我国很可能在一夕之间回到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中美在高技术领域的竞争也随之结束。我们必须理解,在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同构的市场里,“炒”和“住”只能二选一。这就像高血压一样,如果治好高血压的代价是把命丢了,那就应该学会与疾病共存。要想两者兼得,只有将住房市场结构解构为新加坡那样的“炒”和“住”的“双轨制”。

第二,货币阻滞

开征财产税另一个不容易想到的可能,就会导致货币生成障碍。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最大区别,就使前者的经济分工都主要依赖于货币分工,因为效率更高。一旦货币不足,就只能转而依赖效率较低的计划分工。表面上,计划经济是意识形态逻辑下的主动选择;在底层,其实是货币不足条件下的被动选择。历史上,我国长期处于货币饥渴状态。改革开放前,在外部封锁下,中国被迫执行严格的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顺差外生货币。直到2004年房地产的资本化完成,中国的广义货币才得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内生。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房地产市场,才使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里少数能够依靠自身资本市场内生货币的国家。依托房地产市场,中国不仅成功解决了困扰千年的货币不足难题,而且成为全球性的资本输出大国。特别是2008年之后,中国在大规模内债的基础上,逆势创造出天量货币,在极短的时间内超越日本直追世界头号大国美国。可以说,没有房地产这一巨大的资本市场的支持,中国根本不可能短期里内生如此规模的货币,更不可能在互联网经济和移动支付加持下,实现比很多发达国家还超前的资本深化。

房地产在我国货币生成中如此重要,以至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货币基本上就是房地产本位货币。虽然中国的基础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通过挂钩美元,依赖顺差生成。但广义货币却是通过银行贷款内生的。这其中,大量非美元定价的不动产扮演了抵押物的关键角色。正是中国货币自主的信用基础,使中国获得了事实上的货币主权。中国也成为唯一一个可以逆美元周期运行的主要经济体。过去20年,中国房地产价格脱离美元周期逆势飙升,虽然广受诟病,但却支撑了中国经济从大基建到高科技天量的投资。中国第一次有机会跨入重资产的赛道,几乎和所有发达国家展开竞争。

在房地产市场里,房价的一个关键功能,就是通过给流通不动产定价,给所有未交易的不动产定价。同样,政府土地出让价格,也是在给未进入流通的土地相关资产定价。如果房价下跌、土地流拍,所有处于银行的抵押状态的不动产也会贬值。中国经济就会像日本泡沫经济破裂时那样被银行坏账拖下水。毫不夸张地说,在中美贸易战进入决战阶段关键时刻,房地产资本市场大幅缩水,很可能使中国丧失近代史上最接近登顶世界强国的机会。这是在目前大规模开征房地产税之前必须考虑的。

有人认为面对货币难题,央行可以通过降息、降准等货币政策来恢复市场的流动性。但央行的这些货币工具只能用来创造基础货币,只有通过银行贷款,这些基础货币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流通。一旦房地产市场萎缩,市场缺少优质的抵押品,贷款生成货币的渠道就会阻塞。央行的所谓货币政策只能在基础货币供不应求时起作用,一旦市场因缺少抵押品消失导致货币需求不足,基础货币再多也只能堆积在银行系统。美联储如今就是面对这样的困局。在全球化解体和新冠疫情冲击下,美元需求急剧萎缩,美联储大规模扩表与美元需求萎缩同步,美联储不得不通过前所未有tapper回收滞留在银行系统内的流动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是货币需求最主要的创造者。而地方政府负债的几乎所有信用,都是来自土地而非税收。一旦开征房地产税导致房价下跌、土地流拍,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就会急剧萎缩。不仅无法展开新的固投,为以前固投提供的融资也可能变为坏账。一旦社融出现断崖式暴跌,真正进入市场的货币就会大量减少,市场机制就会衰退,中国经济就会再次退回低效的计划经济。这是各地推出房地产税时要非常慎重考虑的——局部正确的改革,可能合成整体系统性风险。不要以为发达国家有房地产税没有出现问题,中国也一样不会有问题,因为中国经济的底层逻辑和西方不同。

第三,制度错配

开征房地产税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风险,就是制度错配。熊彼特说过,所有现代国家都是税收国家。税收的本质是公共服务的价格,是政府与社会的交易。现代社会以前直接税征收是政府单方面强加给社会的。这样的机制无法显示社会对公共服务的真实偏好,因此征收效率极低。因为征税导致战争(美国独立战争)甚至革命(法国大革命)的案例不胜枚举。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宪政体制,实际上就是同直接税的征收相匹配的制度——通过民选的代议制确定公共服务的价格。房地产税是典型的直接税,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来源。地方民主自治(类似中国的小区物业管理)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基础制度,而中国目前的地方政府恰恰缺少与直接税相匹配的宪政制度。

中国改革与苏东解体后的改革的一大区别,就是维持了历史上传统的集权式政府模式。尽管这一模式被主流经济学广为诟病,但实践却表明这一制度并没有像几乎所有主流理论预言的那样走向失败。在全球公共服务市场的竞争里,中国体制不仅可行而且高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政府的财政迄今为止主要是建立在间接税基础上的,纳税的主体是企业和机构而非个人。间接税制度下虽然购买公共服务的纳税者(主要是企业)不能用“手”投票(民主),但却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自由),这使得政府可以在保有非常大的公共权力的条件下,显示消费者的偏好。这种权力在国家竞争(例如新冠疫情的国家对比)中,展现出所有经典理论都没有预料到的巨大优势。

无论在税收理论还是政治理论,税收和制度的匹配都属于研究的盲区。在现实中,只要出现制度错配——间接税对民主,直接税对集权——就一定会导致社会运行的低效乃至混乱。新加坡直接税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很低,政府得以在民选国家中保持了罕见的集权。香港也是如此。殖民地时期的香港虽然是港督集权,但却与间接税相匹配。回归后,税收制度没变,但却大幅引入民主程序,结果导致后来的街头暴乱。英国最开始对北美征税时,其实税率并不高,但美国人宁愿战争也不交税。事实上,美国独立后,社会的税负反而更重——老百姓宁肯在民主宪政下交更多税,也不愿在中央集权下交很少的税。独立战争后,美国实现了税制和体制的匹配,才成功转型为熊彼特所说的现代国家转型。

离开税率谈房产税就像离开剂量谈论药效。税率高低和居民自治程度是正相关的。小区物业费本质上就是房产税的一种,征收税率越高,就必须让渡更多权利给业主委员会。否则,只收取很高的费用,而不让大家决定如何使用,最终物业费根本收不上来。房地产税也是如此。如果税率很低,和电价、水费差不多,那推行起来就很容易,新加坡、香港都有类似税种。但如果指望房地产税像发达国家那样成为地方政府主流税种,就必须同步对地方的政治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幅度取决于直接税占总税收的比重。除非像三亚、迪拜、迈阿密那样本地人资产占比很少,外来人购买资产占比很多的城市,本地人可能倾向于投票推行高税率的房产税。一般情况下,高税率都会遭到制度性抵制。但在目前人大的试点授权里,地方政治制度改革显然不在授权的范围之内。

用地方政府锦标赛来解释中国特色的经济增长,是近年来开始流行的一个理论。但为什么只有中国地方政府热衷参与这种锦标赛?这才是真正需要被解释的。在我看来,间接税和集权制度的组合,才是中国地方政府行为与众不同的根本原因。只要地方政府收入来自于企业和机构的间接税,它就必须加入税收争夺的比赛。而“民主”在这一锦标赛中,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反倒是“集权”会有最大的生存机会。这就是中国地方公共服务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根本原因。一旦地方政府主要收入转向房地产税,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也就与其他国家地方政府的行为趋同,因为只有“民主”才能降低征税成本,使直接税最大化。地方政府这一的增长发动机也会逐渐熄火。看到发达国家都是直接税为主,就以为直接税比间接税更“先进”,就当然地以为直接税优于间接税,纯属学术懒惰。实践表明,只有和制度匹配的税制才是最优的税制。

在更深层上,任何税收都是政府和公民的契约。新税种一旦建立,就会形成权利与义务的交易。一个例子就是农业税的取消。本世纪初,农业税占税收比重已经很低了,有的地方甚至覆盖不了征收的成本。于是国家取消了这一千百年来加在农民头上的税负。但多年后才发现农业税的取消不在于减轻了农民多少负担,而在于取消了农民和国家间的契约(国家授田)关系。由于对国家义务的消失,农田纯粹成为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资产,结果反而导致大量弃荒、更改用途(鱼塘、小产权物业)。房地产税是税收中少数几个涉及公民与国家契约的制度,但相关的理论研究还几乎是完全空白。

第四,脱实向虚。

税基是以真实收入还是以虚拟财富为基础,对经济脱虚向实还是脱实向虚有着隐蔽而深刻的影响。在中国的税收制度里,几乎所有税收都是以社会创造出的真实财富为税基。但房地产税不是。房价体现的不是真实的财富,而是和股票价格是一样,体现的是这套房产未来收益。对虚拟财富进行征税,和透支未来的财富没什么两样。在真实财富不变的条件下,增加税收的一个办法,就是提高资本的估值,其结果就是房地产价格越高,政府收入就有保证,一旦资产价格下跌,政府就会入不敷出。政府税收的基础脱实向虚,所有政策和资源就会像虚拟经济倾斜,并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脱实向虚。而房地产税正是这样一种以虚拟财富为对象的税种。这是政府在推出这类以资本为税基的税收时所必须考虑的。

房地产税之所以有欺骗性,就是因为连续的财产税通过会计规则计入政府收益给政府带来现金流的错觉。实际上,房地产税并不是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带来的真实财富增长,因为房价本身就是虚拟财富度量。表面上看房地产税是给政府带来了连续现金流,但实际上是对虚拟财富征税,其本质是连续的负债。对虚拟财富征税,会让政府不再关心实体经济的好坏,只要政府能放大未来收益,比如降息、发债,就都可以从中抽成,增加收入。实际上,这种连续负债乃是一种伪装的“庞氏骗局”。正是因为这种对虚拟财富的依赖,使得西方地方政府几乎不用去招商引资,它只关注房价是否上涨。

有人说香港也有差饷稅这样类似房地产税的税种。其实差饷稅与房地产税有本质的不同——差饷稅的税基是房租,是真实的财富;而房地产税挂钩的是房价,是对房产未来收益的估值,是虚拟的财富。前者是对现金流征税,后者是对资本征税。两个税种看似都以房产为征收对象,但本质完全不同。正因税基不同,两者的剂量不同,差饷收入在香港政府税收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传统经济学认为,拥有资本的都是富人,对富人征税可以“劫富济贫”,缩小贫富差距,其实这些都是想当然。把公共服务的定价建立在虚拟财富的基础上,不仅不会缩小贫富差距,还会诱导政府乃至整个经济脱实向虚。希望通过对资本征税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在西方国家有着广泛的实验,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一个国家因为征收财产税而缩小了贫富差距。表面上看不对劳动征税对资本征税是保护劳动抑制资本,但结果却是诱导社会要素向资本汇聚,整体经济脱实向虚,结果反而富的越富,穷的更穷。这和中国对企业征税高于美国(也就是所谓的“死亡税率”),企业反而迁往中国是一个道理——你要发展什么,就要对什么征税。一旦政府的税基主要是资本,资本就会获得如吸星大法般的魔力。相对资本所吞噬资源而言,被征的那点税不过是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缩小财富差距的作用。



结语



尽管开征房地产税有种种好处,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国家都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要税种,但这一税种移植到中国仍然有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中国改革开放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不搞休克疗法,不搞一刀切,而是尊重地方各自的探索。自上而下运动式的改革(比如物价闯关)几乎没有成功的。相反那些源自于各地实践摸索出来的改革(比如土地制度),都获得了远超预料的成功。和其他发展国家一样,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通过股市、债市、期货这样的金融工具解决资本生成的难题。过去20年中国经济史诗般的增长,主要是房地产资本市场带来的资本。

房地产资本化在给中国经济带来种种问题的同时,也让中国在全球资本竞争中握有一手好牌。正是房地产在中国经济中的独特作用,使得征收房产税在中国变得和任何国家都不一样。一但房地产行业出现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也会远超任何其他国家。房地产税对中国核心资本市场的影响,决定了任何相关的政策出台都要特别的慎重。尤其是在中美贸易战已经从传统的实体经济领域,延烧到非传统的资本经济领域的今天,我们更是要谨慎评估每一个重大决策的全部后果,绝不能让中华复兴的目标在即将登顶时功亏一篑。




本文发表于CWM50青年学术论坛“房地产税的制度设计、推进路径与潜在影响”(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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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9 09: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奥地利经济学视角下对赵燕菁“土地财政是伟大制度创新”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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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告从奥地利学派经济理论出发,审视赵燕菁《土地财政是伟大制度创新》一文的观点。首先概述奥地利学派的核心原理(主观价值论、价格机制、产权制度、自发秩序及对政府干预的看法),然后归纳赵燕菁对中国土地财政制度的肯定理由。接着,运用奥地利经济学分析中国土地财政的利弊,包括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是否违背市场定价原则、土地财政是否导致市场信号扭曲与资源错配,以及其中的产权问题。最后基于奥地利学派的制度观提出改革建议,并调研当前中国房地产税政策的推进情况和试点进展。分析发现,赵燕菁所称的“伟大制度创新”在奥地利学派看来存在诸多与自由市场原则相悖之处:土地财政通过政府垄断土地要素来获取财政收入,可能扭曲价格信号、引发地产泡沫并侵蚀私有产权。奥地利学派更强调尊重产权和市场机制,应当通过深化产权改革、引入房地产持有税等措施,减少对“卖地财政”的路径依赖,实现更健康的地方财政和房地产市场。本报告各部分将详述上述观点,并引用公开资料予以佐证。
奥地利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框架
  • 主观价值论与边际效用: 奥地利学派奠基人门格尔等提出价值主观主义,认为物品的价值并非由客观劳动或成本决定,而是源于个人主观评价和边际效用。每个人对商品的评价取决于自身偏好和情境,价值因人而异、因时而变。这一理论推翻了古典学派的价值劳动论,并强调经济分析应从个体需求和选择出发。
  • 价格机制与分散知识: 奥派强调市场价格在传递分散知识方面的关键作用。价格由无数个体自发交易形成,凝聚了各方对资源稀缺性和偏好的信息。海耶克指出,社会中的知识分散在无数个人手中,中央计划者无法获取全部信息,唯有通过自由价格机制,才能将零散知识整合,实现有效资源配置。价格信号引导生产和消费决策,如果被扭曲或干预,将导致经济计算错误和资源浪费。
  • 私有产权与经济计算: 奥地利学派高度重视私有产权制度,将其视为市场运作和自发秩序的基石。米塞斯的经济计算理论指出,没有私有产权就没有市场价格,计划经济因缺乏真实价格而无法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私有产权保障个人对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使人们有动力维护和高效利用资源。奥派学者认为私有产权是顺应人类逐利天性自发形成的制度安排,任何对产权的随意侵犯都会带来经济和社会灾难。产权清晰也是市场交易和投资的前提。
  • 自发秩序与分散决策: 受哈耶克影响,奥派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秩序:在人们自由互动和竞争中,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一套有机秩序。这种秩序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设计的,而是在长期演化中自然涌现。比如,价格体系、货币、法律规则等,大多源自个体行动的演进而非权威的发明。奥派主张方法论个体主义,认为经济现象归根到底源于个人选择的合成,自发秩序优于人造的集中计划。
  • 对政府干预的批评: 奥地利学派对政府干预持高度怀疑态度,认为公权力并不比个人更高明。由于决策者也是逐利的人,政府干预往往引发寻租和权力滥用,导致“政府失灵”。奥派强调自由市场经济更优越,在竞争中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政府若过多干预价格和产业,常常适得其反,带来意料之外的后果(如短缺、过剩、周期波动)。哈耶克的知识论证和米塞斯的计算论证,都说明中央计划难以及时准确地响应复杂变化,远不如市场机制有效。因此奥派一般主张**“小政府,大市场”**:政府职责应限于保护产权和维护自由竞争的法治框架,而不是直接经营经济事务。

上述理论框架体现出奥地利学派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尊重个人选择和产权、信赖市场价格作为沟通信息和协调行动的手段,反对政府对资源和价格的垄断控制。这些原则将作为本报告评析中国土地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赵燕菁文章的主要观点解读
赵燕菁在《土地财政:历史、逻辑与抉择》等著作中提出,“土地财政”是中国特色的伟大制度创新,极大推动了中国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他对土地财政的核心观点和理由,可概括如下:
  • 土地财政的定义与功能: 赵燕菁认为通常所谓“土地财政”本质上是“土地金融”,即地方政府依托国有土地获取融资的发展模式。其操作机制是:由于中国城市土地公有,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供应,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拍挂)获取巨额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guancha.cn。在赵看来,土地财政巧妙地将土地作为信用基础,把公共服务带来的土地增值转化为政府资金来源guancha.cn。这避免了传统税收征管的困难,相当于政府“直接从土地升值中收回公共服务的好处”guancha.cn
  • 历史背景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急需大规模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投资,但面临税收基础薄弱、地方缺乏自主税种等现实困境。赵燕菁指出,当时世界银行曾建议中国通过市政债券等方式融资,但中国由于计划经济遗留的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反而具备了实施“土地财政”的独特条件。政府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划拨或低价补偿取得土地,再高价出让给开发商,获取资金用于城市发展。他强调,中国没有照搬世行建议而是因地制宜“发现了更适合自身初始条件的工具”,这正是印度等国无法复制中国经验的原因。换言之,在缺乏完备税制和金融市场的80年代,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几乎唯一可行的大规模融资途径。赵称“采用‘土地财政’的融资模式,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唯一可选的城市化途径”。
  • 对土地财政的积极评价: 赵燕菁高度肯定土地财政在中国高速城市化中的作用,宣称“中国城市伟大成就背后的真正秘密”就是这一创新的土地制度。他列举深圳经济特区的案例:深圳在建市之初资金匮乏,通过引入港资、以土地作价合作开发、预售商品房等土地融资方式,迅速滚动发展guancha.cnguancha.cn。深圳最早发现了“土地财政”的融资功能,用土地出让收益建设基础设施,吸引产业和人口聚集,经济得以腾飞guancha.cn。赵认为深圳毗邻香港,土地价格包含香港公共服务外溢价值,政府卖地收入高,进而有财力以减税等方式补贴企业,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guancha.cn。他据此断言:正因为率先善用土地财政,深圳超越同时起步的其他特区,成为发展奇迹guancha.cn。由此,赵燕菁多次形容**“没有这一伟大的制度创新,就没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土地财政”前所未有地改变了中国城市面貌,使政府有了建设现代城市的资金杠杆,被他誉为“中国特色发展道路的核心”。
  • 理论辩护: 针对有人质疑土地财政是政府垄断导致的“计划经济”行为,赵燕菁予以反驳,强调不要陷入意识形态式的价值判断。他认为现代经济学常被教条化,如简单地断言私有制一定优于公有制、市场一定优于政府。赵提出,“初始制度无所谓好坏,关键在于能否找到适合这一制度的玩法”。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公有土地并非天然低效,关键看政府能否用好这个资源。中国正是因地制宜,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创造性地玩出了新花样。他举例美国建国至19世纪中期联邦政府财政也大量依赖卖地,说明“土地财政并非中国专利”。赵燕菁还强调,城市土地增值很大程度来自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例如修建道路、学校等会提升地价guancha.cn。在土地公有条件下,政府不需要通过迂回的税收,可以直接通过地价上涨回收公共服务带来的收益guancha.cn。他将政府视为城市发展的“生产者”,认为只要政府有意识提供公共产品,就必定带来土地升值,土地增值不只是人口产业聚集的结果,也是政府投入的产出guancha.cn。因此,赵主张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有了“企业家”一样的激励,通过投入基建来提升土地价值,再反哺财政。这被他视为一种正向循环,而非简单的土地掠夺。

概言之,赵燕菁将土地财政定位为中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利用公有土地升值来解决政府投资和城市化资金难题。其主要论点是:土地财政把土地增值收益内化为政府收入,是财政金融制度的巧妙融合,不仅在改革初期“救急”,长远看也是中国模式成功的重要支柱。他认为评价此制度应着眼于其有效性而非教条地反对政府作用。因此,他对土地财政持肯定态度,甚至称之为“中国的伟大创新”。
需要注意的是,赵燕菁也承认土地财政“同任何制度一样,一定是有利有弊,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作用”。他在文章末尾将土地财政称为一种阶段性的**“工具”**,并非完美无缺。随着条件变化,他认为也需要探讨转型。但总体而言,他的立场是倾向于为土地财政正名,强调其在中国发展中的历史合理性和功绩。
土地财政的利弊分析:奥地利学派的视角
从奥地利经济学角度来看,中国的土地财政制度包含了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和对私有产权的弱化。尽管赵燕菁认为土地财政是因地制宜的创新,但站在崇尚产权清晰、价格自由的奥派立场,需要对其弊端予以深入审视。以下将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分析。
地方政府土地依赖 vs 市场定价原则
政府垄断土地供应是土地财政的前提。在现行体制下,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地归集体所有且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须经政府征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拥有事实上的垄断权。奥地利学派强调自由竞争形成价格,垄断会破坏价格作为稀缺信号的准确性。地方政府依赖“卖地”获取收入的行为,势必以行政力量控制供应节奏和出让条件,从而使土地价格失去纯粹由供需决定的基础。
在自由市场中,土地价格应反映不同用途上的边际价值和偏好。但在土地财政模式下,地方政府有动机人为抬高地价以增加财政收入。这种动机导致土地供应往往被刻意收紧,或者出让集中于高价用途(如商业、住宅)以获取溢价。而一旦土地供给不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信号就受到干预。正如研究指出,财政对卖地收入依赖度越高的地区,其土地价格往往被托得越高,与真实需求脱节。斯坦福大学的一项研究分析了2017–2022年间100,000余宗土地交易,发现疫情期间许多城市房屋销售量大跌,但地价不降反升,其中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地价仍上涨16%,因为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出手托市,以稳住土地出让收益。这表明,当政府作为“卖方”有保价需求时,土地价格就不再是单纯的市场均衡价,而带有政策目标色彩(稳财收、稳债务)。奥地利学派会批评这种价格扭曲:被扭曲的高价并非真实反映稀缺程度,反而可能掩盖需求不振、过量库存等信息,从而误导资源配置。
进一步地,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容易滋生寻租和低效配置。例如,在工业用地方面,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企业,造成土地要素的扭曲补贴。对住宅用地,则可能通过“招拍挂”制造高价地王,推涨房价。这种价格双轨和用途管制扭曲了不同部门间的土地配置,不符合奥派所倡导的由市场决定要素流向的原则。
奥地利学派主张,价格只有在自愿交换中形成才有效。而土地财政依赖政府强制力量征地、配给,再高价售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定价与市场定价混杂的机制。地方政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既制定规划又作为卖方逐利,市场难以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赵燕菁将地方政府比作企业家,但奥派会质疑:政府既无需承担真正的破产风险,又能通过权力影响供需,如何能像市场企业一样高效?相反,政府垄断往往带来信息不透明和效率损失。
总之,从市场定价原则看,土地财政因公权力介入要素供给,已违背了自由竞争形成价格的基准。土地价格被扭曲,其信号作用减弱甚至失真。这为下文要讨论的各种资源错配和泡沫风险埋下了伏笔。
市场信号扭曲、资产泡沫与资源错配
奥派经济学者十分警惕扭曲的价格信号可能引发的资本误投和景气循环。在土地财政模式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表现出一些典型的信号扭曲和资源错配现象,如房价畸高、土地过度开发,以及“鬼城”闲置等。
首先,由于地方政府依赖卖地收入,有强烈动机维持地价和房价的上升趋势。这导致中国房价在过去几十年里大幅飙涨。据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住房商品化以来,全国房价指数累积上涨超过2000%,住宅资产价格远远跑赢居民收入,形成严重的房产泡沫和可负担性危机。奥地利学派认为,资产价格泡沫往往源于货币和信贷扩张叠加扭曲的激励。在中国,土地财政与信贷扩张相结合:地方政府通过抵押土地融资、大举投资基础设施,银行也偏好将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业,从而推升地价房价持续上涨。在泡沫过程中,价格不再正确反映实际供需,投机心理盛行,进一步偏离基本面。这种自我强化的涨价预期,正是奥派所说的由扭曲信号引发的非理性繁荣,隐含着剧烈调整的风险。
其次,土地财政造成的资金配置偏向地产和基建领域,带来资源错配。地方官员为了GDP和财政收入,热衷于卖地上项目,结果许多中西部城市出现了大量“政绩工程”和超前开发的新区。然而人口和产业未能同步跟上,形成所谓**“鬼城”**现象。正如路乾对赵燕菁观点的批评所言:“深圳等地快速城市化并非因为土地财政提供了基础设施,中西部政府大规模城市建设反而制造了许多‘鬼城’”opinion.caixin.com。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因果倒置的问题:基础设施应该服务于实际的民间需求和经济活动,如果脱离市场信号盲目兴建,只会产能过剩。奥地利学派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不匹配的投资最终难以为继,会导致资源浪费和痛苦的调整。中国一些三四线城市的大量空置楼盘、开发区闲置土地,就是地方政府忽视真实需求、一味依赖土地财政导致的错配结果。
再次,地方政府为维护土地财政,还采取了一系列扭曲市场信号的干预。在楼市下行时,一些地方让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托底买地,防止地价下跌过快。据统计,2020-2022年经济下行期间,不少城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LGFV)逆势增持土地,使得土地出让均价不降反升。人为支撑的高地价造成房企拿地成本居高不下,利润被挤压,加剧了财务危机。这实际上是在透支未来:政府短期稳住收入,但开发商和银行体系风险累积,房屋供应也因此减少,长期看推高了房价,进一步伤害最终消费者和实体经济。研究者指出,这种**“地价幻象”导致了过度建设(overbuilding),库存积压,并最终反噬市场健康。奥地利学派会将其视作政府干预引发的典型副作用**:干预虽然暂时掩盖了需求不足的信号,但无法避免最终的调整,只会使问题积累得更严重。
总结来说,土地财政诱导的高房价和大规模城市建设,在奥派视角下反映了价格信号的系统性扭曲。地价作为资本化的地租,本应反映城市对空间的真实需求和公共服务的边际价值。但当政府既控制供给又参与定价时,地价/房价变成政策目标,于是信号失真:繁荣时过度乐观,萧条时被强撑著不调整。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的自我校正功能。结果就是资源错误配置:一边是过剩的楼宇空置(鬼城),一边是资金过多涌入地产挤压其他产业,以及居高不下的房价让刚需者和实体经济承受沉重负担。
奥地利学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扭曲的价格信号如同飞机的仪表盘出故障,令驾驶员做出错误反应,终将导致坠机。中国的土地财政在短期内刺激了高速城市化,但长期来看,其累积的泡沫和错配风险正是这种“仪表失灵”的体现。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和地方债务压力,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偏离市场规律发展的校正。这印证了奥派的预见:不可持续的繁荣终将破灭,干预造成的扭曲最终要以痛苦的方式纠正。
土地财政中的产权与权利界限问题
奥地利学派一贯强调产权清晰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然而,中国土地财政建立在土地国有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之上,其中隐含的产权问题一直富有争议,包括农民土地被征收补偿不充分、城市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权能受限等。这些都与奥派的产权观念不符。
首先,农地征收与农民权益。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但为了公共利益的城市建设,政府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将其转为国有,用于出让。改革以来几十年中,地方政府大规模征地,把原本廉价或集体福利性质的农地转卖成高价的建设用地,这一过程为政府积累了巨额财富,却往往侵蚀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大量案例显示,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款远低于土地开发后的市场价值增值部分,利益分配极不平衡lincolninst.edu。有统计称2000-2010年代有数千万农民失地且补偿不足,激发了大量社会矛盾lincolninst.edu。例如著名的乌坎事件中,村干部私下卖地未给村民补偿,引发群体抗争。这些现象在奥派看来,是对私有(或集体)产权的粗暴侵犯:土地原属农民集体,政府通过征收强制剥夺了他们的财产,只给予低廉补偿,违背了自愿交易和等价补偿的原则。正如林肯研究院报告所言:“政府有权征地而村民几乎无发言权,且通常只能获得很有限的补偿”。奥地利学派会认为这是一种掠夺性制度,不仅有违道义,也损害长期激励——农民缺乏保障,难以投入土地长期改良,地方政府也形成“圈地冲动”而不是提升土地生产率的动机。
其次,城市土地使用权性质。城市土地国有下,个人和企业只能取得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住宅70年、商业40年等)。土地不能永久私有,使用权期满后需续期缴费的不确定性,一直让人担忧。这种制度设计在奥派看来削弱了产权的完整性和稳定预期。米塞斯等强调,没有长期稳定的产权,个人就缺乏投资和维护资产的动力。中国的住宅业主名义上拥有房屋产权,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如果规则不明确(虽目前政策倾向自动续期但费用未明),会造成产权边界不清,影响财产安全感。另在城市更新中,政府有权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城市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往往由政府主导。虽然现代征收讲求合法程序,但历史上强制拆迁纠纷频发,也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这些问题都源于土地终极所有者是国家,私人仅是一定年限的使用者。奥地利学派理想中,土地应完全私有,可自由买卖和永久使用。这种公有产权架构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制度瑕疵,不符合自发秩序演进的产物。
土地财政正是建立在这种土地国有/征收体制上,才能低成本获取“二元土地市场”的价差收益。如果中国土地完全私有、交易自由,地方政府就无法如此轻易地“低买高卖”。赵燕菁认为土地公有是土地财政成功的前提和优点,但奥地利学者会质疑其正当性:政府攫取了本应属于土地原始权利人的那部分价值。这类似于一种“土地增值税”全部被政府预先征走,但没有经过正当市场交易过程。
此外,产权界限不清还体现在城市郊区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无法合法入市。这使得城市商品房市场供给来源被人为缩窄,推高了价格,也剥夺了集体土地持有人分享土地增值的机会。奥派强调的法律保障公平竞争在这里并未实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被区别对待,后者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交易。结果一方面城市近郊农村自发形成“小产权房”来满足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这些小产权因法律不认可而产权不明,交易不受保护,埋下风险。这正是产权制度设计问题导致的市场扭曲。
综上,土地财政涉及的土地制度从奥地利学派角度看存在明显的产权缺陷:农民产权受到损害、土地使用权非永久、不同所有制土地市场分割等。这些问题背离了奥派所推崇的产权清晰和自愿交易原则,也引发了现实中的不公和低效。奥派会主张,只有明晰和保障每个相关者的产权,才能让土地资源得到最有效和公正的利用。而土地财政暂时的成功,部分是建立在牺牲弱势群体(土地原权属人)利益基础上的,这种模式在伦理和长远效率上都令人质疑。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在探索改革,比如2019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试图提高征地补偿、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这些方向其实与奥派主张的回归市场、保障产权的理念相契合。然而,在土地财政既得利益格局下,改革阻力不小。奥派的观点则是:越拖延产权问题的解决,越会积累社会不稳定与资源错配,改革宜早不宜迟。
基于奥地利学派的土地财政改革建议
鉴于上述分析,中国若要矫正土地财政的弊端、回归市场和产权导向,奥地利学派的制度思维可以提供一些启示性的改革思路:
  • 明确和加强私有产权保护: 首先应在法律和实践上进一步明确土地相关产权,减少权利模糊地带。包括提高农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与透明度,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围,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更直接的处置权。奥地利学派会鼓励赋权于民,例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直接入市交易,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而非单靠政府“代为开发”。同时,要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确保居民对房产的长期占有权不受不确定政策干扰。这些举措将强化土地使用者的安全感和权利保障,符合奥派“保障私有产权和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则”主张。
  • 减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直接干预: 政府应逐步退出作为“土地一级市场垄断者”的角色,将更多定价权交给市场。在供地侧,可以采用更市场化的机制:如根据城市规划的长远需求制定透明的供地计划,减少随意性和对价高者的过度偏好;鼓励多主体供地,除了政府招拍挂,也允许集体土地、存量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以增加供应弹性。奥派认为市场才能合理匹配供需,因此要打破当前土地供应的垄断格局,引入竞争。具体可以考虑建立土地储备的约束机制,防止地方政府囤地抬价;完善土地用途管制,使之更多通过经济手段引导而非行政命令。总之,让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多由分散的市场决定,而不是集中在政府手中。这样有助于地价回归理性,防止政府为追求卖地收益而不顾实际需求。
  • 培育替代性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要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必须为地方政府建立更可持续、市场中性的收入机制。奥地利学派虽然不热衷任何形式的税收,但相较之下,更反对那种扭曲市场的隐性税(如卖地模式实为对资产的一次性征收)。因此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是引入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规范税收,例如房地产税(房产/土地持有税),取代过去靠卖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模式。房地产保有税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其优点是在不直接干预市场供求的情况下筹集收入,并能平抑地产炒作。比如,美国各地普遍征收年度房产税,税率约为房价的1%–3%,为地方提供公共服务资金,同时倒逼囤房投机者付出成本。中国若推行房地产税,前期可参考上海、重庆试点经验,设定较低税率(如0.4%–1.2%,对应不同住房价值档次),并对基本自住房给予豁免或减免,以平稳起步。长远看,房地产税能够形成地方政府持续的**“现金流财政”收入,弥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缺口,使地方有财力提供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有了保有税等稳定财源后,地方政府涨价卖地的激励会降低**,从而更理性供地。奥派会赞成这种转变,因为它使政府收入与市场价格脱钩,减少了政府操纵价格的动机,也就减少了对价格信号的扭曲。
  • 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与投资冲动: 在改革过渡期,需要同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和投资行为的规范。土地财政时代,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融资平台以土地作抵押大量举债,资金涌入基建和房地产项目。建议提高透明度和硬约束:比如实行更严格的地方债务限额管理和项目评估,防止假借建设名义继续冲击土地市场。奥地利学派鼓吹市场纪律,如果地方政府像企业一样需要对亏损负责,那么盲目投资的行为将减少。因此,可考虑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公开发行,利率由市场评估风险决定,倒逼其谨慎决策。此外,应完善政绩考核,将GDP和卖地收入等指标降权,转而强调高质量发展和财务可持续性。只有当官员不再把卖地当成政绩、把举债当成万能提款机时,土地财政的惯性才能真正被打破。
  • 加强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 为了平衡改革中的利益,需要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奥地利学派尽管强调私人产权,但在现实政策上可以支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纠偏过往的不公。例如,可推行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制度:当公共投资导致周边土地升值时,可通过税收或开发权益让原居民/农民分享部分增值,以提升改革接受度。这类似于乔治主义的部分思想,即土地增值主要源于社会进步,应归社会共享。具体措施如:在旧城改造中给予被拆迁居民未来开发项目的股权或物业;农村征地改革中实行政府、村集体、开发商三方分成模式,提高农民分得比例等。虽然奥派一般反对再分配,但这里的逻辑是纠正原有产权界定不明下利益分配的扭曲,使之更接近自愿交易的结果(如果没有强制征地,开发商本应付出更高价格与农民成交)。通过这种分享机制,可以减轻社会矛盾,体现公平,从而为更彻底的产权和财税改革赢得空间。

以上建议概括起来,就是**“去行政化、还权于市”:让市场机制在土地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起决定作用,同时“开正门、堵偏门”**:用正常的税收和财政制度替代过去依赖卖地的非常规手段。这些改革方向与奥地利学派的理念高度一致,旨在建立一个基于产权清晰和自由交换的土地制度,避免政府既当裁判又下场经营的利益冲突。可以预期,改革的推进将是渐进的,但大势所趋:正如分析人士所言,“土地出让已不再是可持续的财政来源”,必须寻找新出路。近年来中央提出“房住不炒”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方针,也为土地财政转型创造了条件和压力。奥派观点提醒我们,任何制度创新都应回归经济规律本源,以市场和产权为基础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房地产税政策的进展与可能影响
鉴于土地财政弊端和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房地产税(房产税或不动产持有税)**被视为中国财税改革和遏制楼市投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当前中国房地产税政策的推进情况如下:
  • 上海、重庆试点(2011年至今): 早在2011年1月,中国就在上海市和重庆市启动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上海侧重征收新购的高档住房和非本市居民购房,税率分为0.6%和0.4%两档(价格高于上年度新房均价2倍的适用0.6%,低于2倍的0.4%)。同时上海对本地居民人均6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内的住房不征税,计税依据为房屋市场价的70%。重庆则侧重征收存量独栋别墅类高端住房和新购高价商品房,税率分0.5%、1.0%、1.2%三档,最高税率1.2%主要针对极高价值住宅。两地试点总体征收范围有限、税率较低,对楼市的直接影响不大,但为未来推广积累了经验。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房地产保有税税率多在1%~2%,中国试点税率0.4%~1.2%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约1.5%。
  • 酝酿扩大试点与顶层设计: 此后几年,房地产税立法和推广一直在筹划中。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直到2021年,房地产税改革迈出重要一步: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为期五年。这一授权被视为中央高层推动房地产税的信号,尤其是在“共同富裕”背景下,房地产税被寄望为缩小贫富差距、抑制投机的政策工具reuters.com。新华社报道称,这是中国房地产政策几十年来最深刻的变化之一reuters.com。房地产税改革获得了最高领导层的支持,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表示要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reuters.com
  • 试点推进遇阻(2022年至今): 尽管授权已经下达,但截至2025年,房地产税的试点扩围仍未真正落地。2022年3月,财政部明确表示“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今年不具备在更多城市推进房地产税试点的条件”。这一官方表态(经新华社发布)意味着房地产税扩围暂缓。当时正值中国房地产市场显露疲态,多家房企暴雷、房价在一些城市下跌。决策层担心此时推出房地产税可能冲击脆弱的市场信心,带来房地产进一步下行压力。况且房地产税立法和配套的住房信息系统尚需完善。因此,房地产税在2022年和2023年均未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暗示短期内不会贸然推进。
  • 当前态度和可能方向: 目前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税的表态是“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稳妥开展改革试点”。这意味着政策并未放弃,只是择机而行。从各方分析看,试点城市可能会选择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且产业多元的地区,例如浙江省(杭州)、广东省(深圳、广州)等。这些地方房价收入比高,有征税基础且财政有替代收入,不至于因为征税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房地产税预计仍将采用渐进低税率模式:对人均一定面积和低价住房予以豁免,只对高价值、多套房产征收较低比例税款,未来再视情调整。据报道,上海和重庆试点的税率区间为0.4%~1.2%,未来扩大试点可能参考这一水平或略有提高,但总体会低于多数西方国家1%~3%的税率,以避免冲击过猛。
  • 预期影响: 如果房地产税逐步实施,其影响有几方面:一是对地方财政,房地产税将成为土地出让金之外的新收入来源,有望改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可持续性。尤其是在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情况下(2022年以来土地出让收入下降明显),房地产税可提供每年稳定的现金流,有助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偿债。二是对房地产市场,预期房地产税长期会给持有多套房产增加成本,从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使房价趋于理性。但短期影响取决于税制设计和市场预期管理。如果平稳推出、税率温和,市场可能消化良好;若出台时机不佳或税负偏重,可能导致抛售潮、房价下跌风险,因此政策非常慎重。三是对居民财富分配,房地产税具有一定的再分配效应:拥有多套、大户型、高价值房产者将多缴税,有利于社会公平。不过考虑到中国城镇家庭住房自有率高达90%以上(绝大多数家庭至少有一套房),房地产税是一个面向多数人的税种,政治敏感度高。如何设计免征额和税率,使中等收入的刚需家庭负担不至过重,是立法的难点之一。国际经验如美国,日本等也提供一些参考:一般会对主要自住房给予优惠,对豪宅和多套房征更多税,以平衡公平与效率。

总的来说,中国房地产税政策正处于谨慎试点、酝酿推行的阶段。虽然顶层设计上已明确方向,但落地时间表仍未确定。官方强调“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短期稳市场是首要目标,因此倾向于待房地产市场企稳后再择机推出房产税。可以预见的是,房地产税一旦全面实施,将标志着中国地方财政从“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的转型,对楼市也将产生深远影响。不过这一转型会是缓慢而温和的,正如财税专家所言,房地产税改革将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效果并获得公众理解支持。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赵燕菁盛赞的“土地财政”确实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中国城市化提供了财力支持,但从奥地利学派强调的产权和市场视角审视,其弊端不容忽视。土地财政依赖政府对土地要素的垄断控制,违背了自由市场的定价原则,导致地价房价严重扭曲,进而引发资源错配和泡沫风险;同时,土地公有制和征地制度带来了产权界限不清和分配不公,冲击了私人财产的神圣性。这些方面都与奥地利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价值观相悖opinion.caixin.com。奥地利学派主张的自发秩序、私有产权和市场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土地财政的标尺:一项制度创新若以扭曲市场换取发展,终究要承受副作用。事实上,当前中国经济正面临房地产降温和地方债压力,这正是对过去土地财政模式的一种修正契机。基于奥派理念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重构产权、重释价格、重建规则——通过赋予市场和个人更大自主权,来替代过去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干预。具体措施如推进土地产权改革、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培育多元财政收入等,都旨在回归常态的市场经济轨道。展望未来,随着房地产税等政策逐步落实,中国地方政府或将摆脱对“卖地”的依赖,从而减少价格扭曲、缓解泡沫风险,推动房地产长期稳健发展。这不仅符合奥地利学派所崇尚的原则,也契合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稳妥推进改革,是对执政智慧的考验。但可以肯定的是,尊重产权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是制度演进中永恒的不二法门。正如哈耶克所强调的,最符合人性和效率的秩序,莫过于自由市场所自发形成的秩序。中国的土地制度创新,也终将在回归市场和法治的道路上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参考资料:
  • Sina财经,《奥地利学派的十大信念》,2024年
  • 财新网,路乾,“‘土地财政’是中国伟大的制度创新吗?——兼与赵燕菁商榷”,2017年opinion.caixin.com
  • 观察者网,《“土地财政”是伟大的制度创新吗?》(赵燕菁答路乾),2018年guancha.cnguancha.cn
  • Stanford University SCCEI China Briefs, “Propping Up Prices? ... China’s Real Estate Market”, 2024
  • Reuters, “China to pilot property tax scheme in some regions”, 2021
  • CGTN, “China delays property tax reform expansion in 2022: Xinhua”, 2022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税务硕士教育中心,《社科院:房地产税年内或难扩围》,2012
  • 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 “Cultivating Change: ... Giving Farmers a Fairer Deal”, 2021lincolninst.edu
  • KPMG毕马威,《上海及重庆开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2011assets.kpmg.com (试点细则)
  •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各国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和经验》,2013 (国际房产税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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